能够通过姓名、名称与本人建立连接,即“知道那个人是谁”的,均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姓名

他人冒用你的姓名怎么办?

他人冒用你的姓名可以起诉。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也就是说任何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姓名的行为,都构成对公民姓名权的侵害。

盗用他人姓名,是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冒用他人姓名,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赵c姓名权案的主要内容

赵C为何取名为赵C?
这得问赵C的父亲。
赵C的父亲赵志荣下过乡,吃过很多苦,虽然后来自学拿到了本科文凭,但仍深感自身知识的欠缺。结婚后,他就多次与妻子商量,要自己的下一辈学好知识,因此,他想给后代取一个特别的名字。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八日,他喜得贵子,心中酝酿已久的名字“赵C”亮出来了。给儿子取名“赵C”,寄托着自己一种希望。人一辈子至少要学会两种语言文字,首选汉语和英语,他自己的英语没学好,儿子出生后,他希望儿子能学好英语,所以决定在名字上做点英语文章。他想,“C”是“China(中国)”的第一个字母,又有“西方”谐音的意思,因此告诫儿子最好能到西方国家留学并学有所成,但又不能忘掉自己是中国人。另外,以“C”开头的单词最多,这寓意人丁兴旺。
赵志荣就以儿子“赵C”的姓名去进行户籍登记。二○○五年,儿子考上大学了,他乐不可支,又用“赵C”为儿子申请第一代身份证,当年六月十六日,月湖公安分局签发身份证。
“这个名字简单,好听好记,又不重名,老师、同学一看到我的名字就能记住我。”赵C说,这个名字给他带来了很多便利,而且受名字的刺激,他学习英语、语文特别的卖力,同学们还给他取了一个亲昵的绰号“西西”。
而现在,却换不了第二代身份证。赵C为自己的名字,又去找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民警对他说,“赵C”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建议赵C改名。
赵C是大三学生,就要毕业参加工作,他担心,自己从小到大的档案姓名都是“赵C”,万一以后再改名的话,他连自己究竟是谁都解释不清。
二○○七年七月六日,赵C向鹰潭市公安局申请,要求继续使用“赵C”姓名。
当年十一月九日,鹰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复,要求赵C改名。依据是公安部《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有规定,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等字样不能用。
都说是公安部的文件规定,弄得赵C百般无奈。
赵C的父亲赵志荣是一名律师,经过查询,是公安部《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正在起草并征求意见。该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一、已简化的繁体字;二、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三、自造字;四、外国文字;五、汉语拼音字母;六、阿拉伯数字;七、符号;八、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赵志荣认为,《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只是部门文件,况且还只是初稿,连规章都谈不上,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却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为了捍卫自己的姓名权,赵C在二○○八年一月八日,到法院起诉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
二○○八年六月六日上午九时十分,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二楼审判大庭内,原被告席上都只有一人参加庭审宣判。原告席上,因赵C在学校尚未放假,父亲赵志荣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被告席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法制科科长受委托到庭。
书记员站着念庭审规则,眼睛没有正视前方。
前方第一排旁听席上,端坐着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分管副院长、行政庭庭长,还有月湖区法院、贵溪市法院、余江县法院院长、分管副院长及行政庭庭长。
“我们都是来学习观摩的,毕竟这个案件具有典型法治意义。”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凌云说。各基层法院院长、分管副院长齐聚就一个案件参与旁听,这在鹰潭市还是第一次。
在判决书中,鹰潭市月湖区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文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由汉字、数字、符号三种元素组成的。名“C”既是英文字母,也是汉语拼音字母,也是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的符号,因此“赵C”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另外,“赵C”这个名字已经使用了二十二年,未给国家、社会及他人造成不利。
判决书中,鹰潭市月湖区法院另一主要认定是,原告赵C于二○○五年六月进行居民身份证初始登记,经公安机关核准领取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应视为被告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不是第一次进行居民身份证初始登记,而是为了提高居民身份证的制作质量和防伪性,公安机关只要“复制”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内容即可,而不是改变登录的内容。
“本院判决,责令被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允许赵C以‘赵C’为姓名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随着审判长汪军太的宣判声,赵C诉公安局侵犯姓名权案一审胜诉。
对一审宣判结果,赵志荣表示满意,服从判决。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当庭表示上诉。
宣判结束时,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凌云以旁听者身份发表感言。他说,判决书并没有否定公安机关将来在对居民身份证进行初始登记时,对使用类似原告赵C的姓名进行登记与否的权力,公安机关仍可自行依法决定登记与否。
凌云说,该案的审理具有重大意义。本案中,公安部门以赵C的姓名进不了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系统为由,拒绝为原告换发身份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不但要求国家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要以人为本,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更要时刻从人的角度出发,为人民的利益考虑,体现以人为本。
凌云还说,和谐司法对法院和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法院办案不能机械化、僵硬化,法官要解放思想,拓宽思路,敢于进取,以人民满意为出发点,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指导,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
参加旁听的法官们,就这个案子折射出的司法意义及从中归纳出的判案指导思想,进行了广泛探讨与交流。整个交流过程维持了两个小时。
有法官说,法官判案要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相统一。三个效果的统一说来容易,做来难,可通过眼前活生生的例子让我们心中豁然开朗。
有法官说,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对行政主体而言,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有法官说,案件判决后,法官就案件展开了大研讨,有助于法官不被所谓的权威、固有想法、陈规陋习左右,实践中深化“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为日后判案提供借鉴。
以良法之治,守卫个人权利。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清华大学法律专业硕士联合导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革,在二○○九年一月十四日的深夜,写下了一篇充满激情和暖意的文章《二○○八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观察》。
二○○八年度的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在弥漫着金融风暴气息的牛年新鲜出炉了。入选的十大影响性诉讼,维权案件占六个,刑事案件有四个。
这个寒冷的冬天,并未能动摇国人心底那个朴素的梦:依靠勤劳、聪明,创造财富,追求幸福生活。良法之治是实现这个中国梦的保障。
写满权利的法律文本,多元发展的社会结构,关注民生的政策导向和公民权利意识的高涨,让六十三名毒奶粉受害者、赵C、十二名高考学生、高某、王菲等人的维权故事,在网络的声援推动之下,勾勒了一幅公民依法维权、追求和守卫生活尊严的人物群像。
二○○八年发生的维权案件和刑事案件深层次反映的,是公众对于这个转型社会的法治希望,即公权能不滥用而被合理制约,私权能受尊重且受更好保护。二○○八年影响性诉讼中的当事人,就在我们身边,是我们生活的真实反映。或许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每个人并非影响性诉讼的旁观者,而是当事人。
也正是这种当事人意识,使我们在二○○八年的雪灾、地震面前,没有置身事外,而是共渡难关。同样,法治的进步不在他处,而在每个人为权利而努力的行动中。你所做的可能平淡无奇,却将累积为守护幸福生活的坚固堤防,和推助中国法治的一份力量。
名列第八的赵C诉公安局侵犯姓名权,被媒体称作“全国通过诉讼捍卫姓名权第一案”。
网民点评:老赵你太有才了。
专家点评:以“姓名权”给公权力上了一课。
一个中国人取名为“C”,你可以对此感到奇怪,但你无权阻挠他。公民赵C知道这一点,所以他无奈地将干涉自己姓名的公安局诉上法庭。公民赵C的举动,诠释了“姓名权”的力量,还给公权力的行使者们上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一课。当公安机关不是把监管视为权力,而是还原为服务的时候,那么他们会更心悦诚服地接受败诉的结果。本案,应当成为公务员们培训的案例之一。
有人细心地记录过,赵C诉公安局侵犯姓名权一审宣判,整个过程只有二十六分钟,就结束了。
这世上的事,不会这么顺当和简单吧?
果然,峰回路转,玄机妙算,让人不得不长叹,世事难料啊!
鹰潭市月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鹰潭市公安局就如何执行法院判决“以赵C为姓名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问题,专门向江西省公安厅请示。
江西省公安厅及时组织厅法制处与治安总队研究,提出了意见。为慎重起见,又专门书面请示公安部。
公安部专门回复江西省公安厅。批复意见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精神,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并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姓名登记项目保持一致。《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已明确要求姓名登记项目使用汉字填写。公安机关发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未使用规范汉字填写的,应请本人协助更正,并免费为其办理更正后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江西省公安厅将该批复抄送给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很重视,批复给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而社会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就有记者去采访人口信息系统维护专家刘森,听听专家的意见。
刘森说,目前,全国各省、市(区)使用的人口信息系统有多个版本,但是所有使用的系统都是经过公安部认证的,也就是说,不同版本的系统所执行的标准都是公安部制定的。 因此,如果赵C保留原名的话,就意味着公安部要对现有的标准进行修改,这也意味着全国现有的所有正在运行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要更改,牵涉面非常广,操作起来难度非常大。
如此说来,仅从技术层面上,赵C的名字就难以保留了。
淅淅沥沥的小雨,天地间有点朦胧。好在人们早已习惯了早春寒,出门的脚步是挡不住的。
鹰潭市地处江西省的东北部,信江中下游,史称“东连江浙,南控瓯闽,扼鄱水之咽喉,阻信州之门户”,可见其地理位置之重要。
如今引人注目的是,中国首例姓名权案二审即将开庭,来自全国各地十余家媒体的数十名记者,不顾路途遥远,赶来此地,打探消息。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宽敞明亮,可容三百多人旁听。全省各设区市公安部门分管户籍工作的负责人都来到了开庭现场,当地不少市民自发地参与旁听。
被上诉席上,坐着赵志荣一人。帮别人打了无数起官司的律师赵志荣没有想到,二十三年前自己别出心裁地给儿子取的带英文字母“C”的名字,却让自己与儿子陷入一场持续了两年的姓名权官司。今天他再次作为儿子赵C的委托代理人走上法庭。
上诉席上,坐着公安部门从南昌专门聘请来的两位律师。
刚一开庭,双方就三大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庭审焦点一,“C”是不是数字符号。
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赵C其姓名中的英文字母“C”是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没有法律依据,系认定事实错误。
赵志荣辩驳说,一审判决认定左半月形“C”是一种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正确;上诉人认为属外文字母的说法是片面的。
说到兴奋处,赵志荣拿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指着其存在的“X”校验码指出:“这足以证实,公安部门的人口管理数据库中本身就存在类似的数字符号信息。”
庭审焦点二,取名“C”是否损害社会管理秩序。
月湖区公安分局指出,被上诉人申请使用外文(英文)字母或汉语拼音作为其名,明显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规定,也是给国家和社会管理秩序带来损害的行为。英文字母作为一种外文字母,并没有依法取得较其他外文字母更高的法律地位或等同于规范汉字的法律地位。
对此,赵志荣直言:“造成危害的说法完全是危言耸听。”赵志荣认为,法律与文化之类关系不大,两者完全是两种不同的上层建筑领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在现代社会里,公民的姓名只要符合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公民就有权实施;而文化的传承不是靠法律强制推行的,这是因为她本身就有强大的生命力才得以传承。
接着他举起了例子:公安系统对汽车(例如:赣LC55XX号牌)的管理登记,就因为使用了符合国标的数字符号,使公安部门对汽车的登记管理显得科学、准确。
庭审焦点三,公安局拒换二代证是否合法。
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公安部门不给公民换二代证行为违法,要求其在法律期限内办理。
就此,上诉人指出,赵C使用外文字母作为其名,既是违反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也是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带来损害的行为。因此,公安部门在赵C继续申请使用外文(英文)字母“C”作为其名的前提下,拒绝为其换领第二代身份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此举也是公安部门依法纠正赵C身份证姓名初始登记错误的行政行为。
月湖区公安分局还认为,被上诉人使用外文字母作为其名长达二十二年,必然是因被上诉人的错误申请或上诉人的错误登记或法律规定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不应有的后果。该登记错误的原因及其产生该登记错误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待于进一步查清。但国家行政机关对先前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纠正,这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而不是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事项作出矛盾决定的行为。
而赵志荣对此辩解称,一审判决是从对左半月形“C”的全面认识及其本质属性就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这一事实出发,并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认为该身份证的初始登记符合法律规定,而其后的换发证的行政行为显然是不得改变初始登记的行政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双方激烈的法庭辩论,持续了三个多小时。
庭审告一段落,审判长宣布休庭。
晚上七时十分,继续开庭。
“我宣布被上诉人赵C与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审判长宣判道。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被上诉人赵C与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赵C同意变更姓名后,依法使用规范汉字。上诉人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免费为被上诉人赵C办理变更及居民过户、居民身份证,以及因姓名而导致变更的身份证明文件。
合议庭经合议认为,准许上诉人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区分局撤回上诉,法院撤消一审判决,上诉费由上诉人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区分局承担,该裁定为终审裁定,双方对此没有异议。
各方当事人是如何看待这耗时八个月的行政官司呢?
“我们尊重赵C起诉的权利,我们也尊重审判的结果。”月湖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罗贤忠说:“对赵C用了二十多年的名字现在要改名的烦恼能理解。”当记者问到如何看待这样的判决结果时,他笑着回避了这一问题:“人民群众对结果满意,那我们也满意。”
“我没想到这起案件会在全国引起轰动。”庭审结束后,赵志荣告诉记者:“打这场官司只想给权力机关一次深刻警醒,让执法者明白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力不可被随意剥夺。当然,如果因打这场官司能给我这个做律师的带来更大的名气,我当然乐意。”
赵志荣直言,这起官司的根本目的已达到了,那就是引发人们对姓名权的重视和敢于叫板行政部门的决心。他服从法院的判决,但儿子以后叫什么名字还要回家和儿子商量。为了这场官司,他付出了很多,但他表示:“打这场官司是我人生中最难忘的一件事。”
“和谐司法对法院和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法院要依法办事,不能机械执法。判决充分考虑了司法和谐。”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凌云表示,公民有姓名权,但并不意味着取姓名不受任何限制。就此案件而言,公安部门已经耗资巨大建立了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这是摆在眼前的客观事实。
凌云说,本案是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基本姓名权而提起的,通过这个案件,引起了全社会对以姓名权为主的公民权重视,也必定会进一步完备法制建设,推动有关部门加快立法的进程。案件不能说赵C败了,是公安主动撤回上诉,赵C代理人主动放弃补偿,同意更名,这是多赢的局面。
中国首例姓名权案,二审裁定后,引起了悠长的宪法学省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在权利的意义上首先表现为一种人格权。宪法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障,应优先解释为对公民人格权的保障。
姓名本身是个人人格的外在表征,取什么样的汉字给自己命名,属公民个人人格自由发展范畴事项。因而姓名权是一种最基本、最典型的人格权。既然是一种人格权,那它就不但是一种私权,而且还是一种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
将姓名权等公民人格权提升到宪法高度,列入宪法保障范围,是对人,准确地说,是对每个个体之人的价值认知不断进步的结果。
人本身即是目的。这是德国哲学家康德的旷世箴言。因为人有理性,人都是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的。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
德国法学家拉德勃鲁赫说,人之所以为人,并不是因为他是一种有肉体和精神的生物,而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则的观点,人展现了一种自我目的。
二战后,德国《基本法》第一条、第二条的第一款分别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家机关的义务”、“人人有自由发展其人格的权利,但以不侵害他人的权利或不违犯宪政秩序或道德规范者为限。”通过在一系列的宪法判决中适用德国基本法上的此等规范条款,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创立了内含自我决定权、自我保护权和自我表现权等个人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的一般人格权,人格权的保障由此被提升至基本法(宪法)保障高度。
在二十一世纪的今日,任何人的感情要求再也不应被非法压抑,或遭违宪抹杀。
我国制定和实施宪法,其最终意旨也就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和人权,使任何个人在对其人格自由发展具有本质意义的生命、身体、健康、精神、姓名、名誉、肖像以及生活等人格法益领域均能真正实现自治与自决,并使这种自治和自决得到具有实效的宪法保障。
从合法性保护,发展为合宪性保护。通过宪法获得权利救济,追求人的尊严与价值,开始成为人们自觉的行动。
3日,记者了解到,目前,中国首例公民讨要姓名权案已经进入二审程序,法院将在本月底或下月初开庭。另外,赵C案引起了中央高层的高度关注,公安部近日对江西省公安厅的一份请示专门作出答复:姓名登记项目使用汉字填写。
案件回放
赵C一审   胜诉公安机关上诉 鹰潭市月湖区23岁男子赵C,名字很特别。
2006年8月,赵C到鹰潭月湖区公安分局江边派出所申办二代证时,民警告诉他,根据规定,名字里不能有“C”。后来,他们到月湖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了解情况,被告知“赵C”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建议赵C改名。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赵C向鹰潭市月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以此捍卫自己的名字。月湖区法院作出判决,姓名权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使用。法院一审宣判后,月湖区公安分局不服判决,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今年2月3日,记者来到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该局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执行的是上级的命令,在法院还没有最后结论的情况下,不方便对此事作出评论。
最新进展
公安部批复:应使用规范汉字
记者了解到,鹰潭市月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鹰潭市公安局就如何执行法院判决“以赵C为姓名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问题专门向江西省公安厅请示。
公安部专门回复
省公安厅及时组织厅法制处与治安总队研究,提出了意见。为慎重起见,又专门书面请示公安部。案件还引起中央的高度关注,专门研究该问题。近日,公安部专门回复江西省公安厅。
批复意见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精神,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并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姓名登记项目保持一致。《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已明确要求姓名登记项目使用汉字填写。公安机关发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未使用规范汉字填写的,应请本人协助更正,并免费为其办理更正后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
二审将于近期开庭
据悉,江西省公安厅还将该批复抄送给省高级人民法院。3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刚收到高院转来的批复精神。二审法院将在本月底或下月初对此案开庭审理。
说法
赵C父亲坚持自己观点
对于公安部的批复,赵C的父亲赵志荣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并未明确规定姓名登记这一栏只能使用汉字。“C”既是汉语拼音字母,在日常生活中也是数字符号。比如在考试选择题目中,答案A、B、C、D就有一、二、三、四的意思。赵志荣还指着自己的二代身份证告诉记者,在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上,最后一个号码是“X”。他认为,根据国家的法律,身份证姓名可以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新闻纵深
赵C若不改名全国信息系统就要改
目前,赵C一案已经进入了二审程序。
赵C是否必须改名?
由于我省集中换发二代证工作基本结束,国家将在适当的时候宣布停止使用第一代身份证。因此,对于赵C而言,尽快办理二代身份证显得非常迫切。
2月4日,记者采访了人口信息系统维护专家刘森。
刘森告诉记者,目前,全国各省、市(区)使用的人口信息系统有多个版本,但是所有使用的系统都是经过公安部认证的,也就是说,不同版本的系统所执行的标准都是公安部制定的。
因此,如果赵C保留原名的话,就意味着公安部要对现有的标准进行修改,这也意味着全国现有的所有正在运行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要更改,牵涉面非常广,操作起来难度非常大。(新华网江西频道-信息日报王剑华)

笔名,艺名,化名,别名,曾用名的区别,在法律上是怎么定义和保护的?

都是在姓名权中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

曝光姓名是否算侵犯隐私权?

法律主观:

一、问对方名字属于侵犯隐私吗
询问打听他人姓名不构成侵犯隐私权。问不问是您的权利,答不答是对方的权利,如果对方不愿意说,可以不说的。

二、写姓名算侵犯隐私权吗
不算。就算公开姓名,一般只会涉及侵犯 姓名权 ,不会涉及侵犯隐私权。
《民法典》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三、隐私权名誉权案由包括哪些
隐私权名誉权案由包括民事侵权要求相关的诉讼赔偿,侵犯隐私权名誉权诉状需要包含的信息:原告名称、被告姓名、诉讼请求等,不仅人具有名誉权,法人也是具有名誉权的。当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时,人人通常都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名誉。那么当企业的名誉受损时,就可以书写此诉状。
四、如何认定侵犯隐私权
作为 人格权 之一,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也同侵犯其他权利一样,须具备 侵权责任 构成的一般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要件。
1、主观具有过错
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
2、违法行为的存在
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结合行为类型的多样性与隐私内涵的发展性,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类: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与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
3、损害结果发生
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侵权法中的损害。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4、具备因果联系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就非财产性利益受损与行为方面还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出问题的地方是财产利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方面,有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则须借助一定的方法,通常从以下两方面把握:时间上有无顺序性,侵害行为是否客观存在
上文中为大家整理了十种比较常见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以及一些隐私尝试,但愿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我有一个法律问题,能解答一下么?

儿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答: 胎儿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 问:小刚尚年幼,家人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被隔离,谁来照顾他? 答: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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