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周日可以办理身份证吗
周六周日不可以办理身份证。因为办证部门上班时间是工作日的上午九点到下午五点,中间会有休息时间,每周的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办理办理身份证的流程:
1、申领人带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进行人像采集和指纹采集。证件照片为申领人正面免冠头像,不着制式服装,经常戴眼镜的必须戴眼镜照相,要保证人像清晰,无明显畸变;
3、缴纳工本费,在发放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上签字并留下联系电话。第二代居民身份初次申领或到期换领,收取证件工本20元、遗失补领,工本费40元;
4、派出所受理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在60日内将新证发至公民手中。在规定的领证时间内,申领人持凭证到派出所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的办理条件:
1,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二代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并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
派出所周末可以领身份证吗
派出所周末不可以领取身份证。
工作日上班时间:早上8点到12点,下午2点到6点。
周六周日只有值班人员,不办理业务。上班时间为:早上8:30到下午4点。
派出所是中国公安部门的基层机构,管理户口和基层治安等工作。派出所执行全国统一的上班时间(即当地公务员、事业单位上班时间)。

扩展资料
制发流程
证件申领和制发的基本程序是: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申领手续,要交验居民户口薄、本人照片,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证件工本费。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在对公民申报材料与本人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核对无误后,将办证信息传输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制证。
申领证件
在前往办证时,应携带居民户口薄、两张本人彩色相片(也可以在现场采集相片)和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在办理手续时,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进行身份证指纹收集,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身份证登记项目,并交纳证件工本费。
注意的是流动人口录指纹要回户口所在地办理。自助服务终端开通,实现的功能有户籍政策查询、办理进度查询、户籍证明打印和身份证的补办、丢失注销。还可以办理注销证明和关系证明。
发放范围
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居民身份证。
有效期限
分为5年、10年、20年、长期4种。未满16周岁、自愿申领身份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5年;16周岁至25周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10年;26周岁至45周岁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20年;46周岁以上的公民,身份证长期有效。
也有法律规定,第一代身份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2013年以后,以二代证为主,全国尚未换证的公民还有很多。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同时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自愿登记指纹信息,从2013年起,在全国部分大中城市户籍派出所先期试行身份证自愿登记指纹信息工作。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身份证
派出所周日能领取身份证吗
周六日无法到派出所领取身份证,因为周六周日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户籍部门是休息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点到17点,中午不休息,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日有人值班。派出所执行的当地省市政府公布的统一作息时间,星期六和日除值班人员外休息,要办身份证须在周一到周五上班时间内。
身份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申领人带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进行人像采集和指纹采集;
3、缴纳工本费,在发放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上签字并留下联系电话;
4、在规定的领证时间内,申领人持凭证到派出所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取身份证周六日能取吗
不可以。
派出所周六一般是不可以拿身份证的,但因调休,致使周六或周日是正常工作日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的统一制度,并且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一,身份证证件条例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起,一直到1984年4月6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没有身份证件,证明身份需用户口簿、介绍信等。198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公安部的工作人员开始进行有关技术和具体实施方法的研究,在自行研制并且借鉴外国之后,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形式被确定为聚酯膜塑封的单页卡片。1984年至1991年,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开始进行试行身份证制度。生活在北京的中国歌剧舞剧院女高音歌唱演员单秀荣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领到第一代身份证的中国居民。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条例中规定所有年满十六岁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除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依照法律正在服刑的犯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之外)都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从此公安部开始统一印制、公安机关开始负责颁发和管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身份证制度开始实施。
一直到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累计制作颁发居民身份证11.4亿份,实有持证人数达9.6亿。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证件的发放范围不够全面、制作工艺落后容易造假证、执法人员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法制空缺的问题凸现,为应对这些问题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制定工作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研发工作开始了。
二,身份证法
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代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扩大了证件发放范围,法律规定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可以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也可以根据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有法律规定第一代身份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第二代身份证的设计方向: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这样可以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增大伪造难度,减少鉴别真伪的难度(用专用读卡器即可)。
2007年10月21日,中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颁令公布《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该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
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自愿登记指纹信息,但提取指纹不利于公民权利。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派出所周末能办身份证吗
派出所周末不能办身份证,但是有些地区周末有专人值班,是可以受理身份证办理事件的派出所是中国公安部门的基层机构,管理户口和基层治安等工作。因为派出所只在工作日上班,周末是不上班的,所以办理相关业务都需要在周一到周五去办理,并且补办身份证需要带上户口本去公安部门进行挂失,待信息采集完后就可以补办身份证了。
办身份证的需要什么资料
办身份证所需资料如下
1、首次申领:年满16周岁的本市居民,需申领身份证的,须带本人户口簿和二张大头身份证照片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身份证申请手续,并领取居民身份证回执;
2、补领身份证:身份证丢失的,应立即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报失,在身份证丢失3个月后仍未找回需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须持本人户口簿、个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大头身份证照片二张,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补领身份证手续,并领取居民身份证回执;
3、换发身份证:市外迁入、变更居民身份证项目、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身份证损坏、残缺需换领新证的,须持本人持旧身份证、本人户口簿、大头身份证照片二张,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换领身份证手续,并领取居民身份证回执;
4、办理临时身份证:因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尚未领到证件,需用身份证的,须在办理正式身份证以后,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大头照片四张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临时身份证申领表》后到分局户办大厅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期,但是最迟不得超过199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