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假六超三瞒三不是什么的内容

《三十六计》是什么?

第一计 瞒天过海:本指光天化日之下不让天知道就过了大海。形容极大的欺骗和谎言,什么样的欺骗手段都使得出来。

第二计 围魏救赵:本指围攻魏国的都城以解救赵国。现借指用包超敌人的后方来迫使它撤兵的战术。

第三计 借刀杀人:比喻自己不出面,假借别人的手去害人。

第四计 以逸待劳:指作战时不首先出击,养精蓄锐,以对付从远道来的疲劳的敌人。

第五计 趁火打劫:本指趁人家失火的时候去抢东西。现比喻乘人之危,捞一把。

第六计 声东击西:指表面上声言要攻打东面,其实是攻打西面。军事上使敌人产生错觉的一种战术。

第七计 无中生有:本指本来没有却硬说有。现形容凭空捏造。

第八计 暗度陈仓:指正面迷惑敌人,而从侧翼进行突然袭击。比喻暗中进行活动。 后多比喻暗中进行某种活动(多指男女私通)。

第九计 隔岸观火:隔着河看对岸的火。比喻对别人的危难不予援救而在一旁看热闹。

第十计 笑里藏刀:比喻外表和气而内心阴险。

第十一计 李代桃僵:原指桃、李共患难。比喻兄弟相爱相助。后用来指互相顶替或代人受过。

第十二计 顺手牵羊:顺手就牵了羊。比喻不费劲,乘机便得到的。现多指乘机拿走人家东西的偷窃行为。

第十三计 打草惊蛇:打动草惊动了藏在草里的蛇。后用以指做事不周密,行动不谨慎,而使对方有所觉察。

第十四计 借尸还魂:迷信人认为人死后灵魂可附着于别人的尸体而复活。后用以比喻已经消灭或没落的事物,又假托别物重新出现。

第十五计 调虎离山:设法使老虎离开山头。比喻为了便于行事,想法子引诱人离开原来的地方。

第十六计 欲擒故纵:要捉住他,故意先放开他。比喻为了进一步的控制,先故意放松一步。

第十七计 抛砖引玉:以自己的粗浅的意见引出别人高明的见解。

第十八计 擒贼先擒王:作战要先擒拿主要敌手。比喻做事要抓关键。

第十九计 釜底抽薪:从锅底抽掉柴火。比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二十计 混水摸鱼:比喻趁混乱时机攫取不正当的利益。也作“浑水摸鱼”。

第二十一计 金蝉脱壳:蝉变为成虫时要脱去幼早的壳。比喻用计脱身。

第二十二计关门捉贼:关起门来捉进入屋内的盗贼。

第二十三计 远交近攻:结交离得远的国家而进攻邻近的国家。这是秦国用以并吞六国,统一全国的外交策略。

第二十四计 假道伐虢:以借路为名,实际上要侵占该国(或该路)。虢,诸侯国名。也作“假道灭虢”。

第二十五计 偷梁换柱:比喻暗中玩弄手法,以假代真。

第二十六计 指桑骂槐:指着桑树骂槐树。比喻借题发挥,指着这个骂那个。

第二十七计 假痴不癫:假装痴呆,掩人耳目,另有所图。

第二十八计 上屋抽梯:上楼以后拿掉梯子。借指与人密谈。也用以比喻怂恿人,使人上当。

第二十九计 树上开花:比喻将本求利,别人收获。语出《荡寇志》。

第三十计 反客为主:本是客人却用主人的口气说话。后指在一定的场合下采取主动措施,以声势压倒别人。

第三十一计 美人计:以美女诱人的计策。

第三十二计 空城计:在敌众我寡的情况下,缺乏兵备而故意示意人以不设兵备,造成敌方错觉,从而惊退敌军之事。后泛指掩饰自己力量空虚、迷惑对方的策略。

第三十三计 反间计:原指使敌人的间谍为我所用,或使敌人获取假情报而有利于我的计策。后指用计谋离间敌人引起内讧。

第三十四计 苦肉计:故意毁伤身体以骗取对方信任,从而进行反间的计谋。

第三十五计 连环计:本为元杂剧名。剧本写汉末董卓专权,王允设计,先许嫁美女貂蝉与吕布,后又献给董卓,以离间二人,致使吕布杀死董卓。后用以指一个接一个相互关联的计策。

第三十六计 走为上计:指战争中看到形势对自己极为不利时就逃走。现多用于做事时如果形势不利没有成功的希望时就选择退却、逃避的态度。

扩展资料:

书籍背景:

“三十六计”一语,先于著书之年,语源可考自南朝宋将檀道济(?—公元436年),据《南齐书·王敬则传》:“檀公三十六策,走为上计,汝父子唯应走耳。”意为败局已定,无可挽回,唯有退却,方是上策。

此语后人赓相沿用,宋代惠洪《冷斋夜话》:“三十六计,走为上计。”。及明末清初,引用此语的人更多。于是有心人采集群书,编撰成《三十六计》。但此书为何时何人所撰已难确考。

三十六计价值:

三十六计是中国古代兵家计谋的总结和军事谋略学的宝贵遗产,为便于人们熟记这三十六条妙计,有位学者在三十六计中每取一字,依序组成一首诗:金玉檀公策,借以擒劫贼,鱼蛇海间笑,羊虎桃桑隔,树暗走痴故,釜空苦远客,屋梁有美尸,击魏连伐虢。

《三十六计》是中国古代的兵家宝典,主要着眼于战场上应敌的计谋、对策,揭示了如何迅速做出准确判断、采取正确对策以克敌制胜的道理。

两千多年来,它不仅被广泛运用于古今中外的各种军事战争中,也常用于政治、经济、外交、情报等方面的斗争或竞争中,许多著名的军事家、政治家、企业家都从《三十六计》的韬略中直接受益,从而获得成功。

檀道济简介:

出身寒门,父母双亡。参加谢玄创建的北府兵,投身于刘裕部下。随刘裕率兵平定桓玄之乱,拜太尉参军、唐县男,从平卢循之乱。义熙十二年(416年),拜冠军将军,随刘裕攻打后秦,披荆斩棘后秦、新蔡、洛阳、潼关;联合王镇恶攻克长安,灭亡后秦。

宋武帝即位后,封护军将军、散骑常侍、丹阳尹,迁镇北将军、南兖州刺史,抵御北魏进攻。宋文帝即位后,拜征北将军,封武陵郡公,平定谢晦叛乱,拜征南大将军、江州刺史。元嘉八年(431年),参加元嘉北伐,救援滑台未果,被宋文帝视为养寇自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十六计

孙子兵法三十六计全文和解释

1.胜战计

第一计:瞒天过海,形容极大的欺骗和谎言,什么样的欺骗手段都使得出来。

第二计:围魏救赵,指用包超敌人的后方来迫使它撤兵的战术。

第三计:借刀杀人,比喻自己不出面,假借别人的手去害人。

第四计:以逸待劳,指作战时不首先出击,养精蓄锐,以对付从远道来的疲劳的敌人。

第五计:趁火打劫,本指趁人家失火的时候去抢东西。现比喻乘人之危,捞一把。

第六计:声东击西,指表面上声言要攻打东面,其实是攻打西面。

2.敌战计

第七计:无中生有,本指本来没有却硬说有。现形容凭空捏造。

第八计:暗渡陈仓,指正面迷惑敌人,而从侧翼进行突然袭击。

第九计:隔岸观火,比喻对别人的危难不予援救而在一旁看热闹。

第十计:笑里藏刀,比喻外表和气而内心阴险。

第十一计:李代桃僵,指互相顶替或代人受过。

第十二计:顺手牵羊,指乘机拿走人家东西的偷窃行为。

3.攻战计

第十三计:打草惊蛇,指做事不周密,行动不谨慎,而使对方有所觉察。

第十四计:借尸还魂,比喻已经消灭或没落的事物,又假托别的名义或以另一种形式重新出现。

第十五计:调虎离山,比喻为了便于行事,想法子引诱人离开原来的地方。

第十六计:欲擒故纵,比喻为了进一步的控制,先故意放松一步。

第十七计:抛砖引玉,以自己的粗浅的意见引出别人高明的见解。

第十八计:擒贼擒王,比喻做事要抓关键。

4.混战计

第十九计:釜底抽薪,从锅底抽掉柴火。比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二十计:混水摸鱼,比喻趁混乱时机攫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十一计:金蝉脱壳,蝉变为成虫时要脱去幼早的壳。比喻用计脱身。

第二十二计:关门捉贼,关起门来捉进入屋内的盗贼。

第二十三计:远交近攻,结交离得远的国家而进攻邻近的国家。

第二十四计:假道伐虢,以借路为名,实际上要侵占该国。

5.并战计

第二十五计:偷梁换柱,比喻暗中玩弄手法,以假代真。

第二十六计:指桑骂槐,指着桑树骂槐树。比喻借题发挥,指着这个骂那个。

第二十七计:假痴不癫,假装痴呆,掩人耳目,另有所图。

第二十八计:上屋抽梯,上楼以后拿掉梯子。借指与人密谈。也用以比喻怂恿人,使人上当。

第二十九计:树上开花,比喻将本求利,别人收获。

第三十计:反客为主,指在一定的场合下采取主动措施,以声势压倒别人。

6.败战计

第三十一计:美人计,以美女诱人的计策。

第三十二计:空城计,指掩饰自己力量空虚、迷惑对方的策略。

第三十三计:反间计,指用计谋离间敌人引起内讧。

第三十四计:苦肉计,故意毁伤身体以骗取对方信任,从而进行反间的计谋。

第三十五计:连环计,指一个接一个相互关联的计策。

第三十六计:走为上计,用于做事时如果形势不利没有成功的希望时就选择退却、逃避的态度。

扩展资料:

《孙子兵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兵书之一。在中国被奉为兵家经典,后世的兵书大多受到它的影响,对中国的军事科学发展影响非常深远。它也被翻译成多种语言,在世界军事史上也具有重要的地位。

参考资料:孙子兵法三十六计-百度百科

《儒林外史》每章内容概括是什么?

儒林外史每回概括

第1回:王冕家境贫寒,善画荷花。京官危素想见他,因不愿结交官绅,又恐受害,遂远走山东。后山东洪灾,于是回乡。奉养母亲送了终,正值元末明军起义,朱元璋取了天下,为避免入仕,归隐会稽山。

第2回:薛家集上的乡绅商讨春节期间举办龙灯会的事情。期间提到要给孩子们请一个教书先生。夏总甲推荐60余岁的周进。宴请周进时请梅玖作陪,只是中了秀才的梅玖席间作弄周进,并说梦见好兆头才中的秀才。

第3回:周进的姐夫等人可怜周进,凑钱替他捐了个监生,得以直接考举人,考中,后来又考中进士,任广东学道。遇范进考秀才,因可怜他而录取。后又考中举人。张乡绅来结交,赠与银子及房子。本篇体现了文人们皓首穷经追求仕途及趋炎附势的变态心理。

第4回:范进的母亲忽然得到阔绰的房子及家饰,兴奋过度而亡。范进服丧三年后,张静斋与他一起去拜访高要县汤知县,因朝廷下令禁止屠耕牛,不得食用牛肉。

第5回:唐知县处理完回民的案子,有俩人来告严贡生,一个告严贡生抢夺别人的猪,一个是严贡生强要别人的利钱,知县下令拿人。严贡生畏罪而逃。他哥哥严监生替他料理官司,自己出钱赔偿的赔偿,打点的打点。

第6回:严监生病故。赵氏同哥哥王德王仁商议如何发送,严监生的大哥严贡生科举回来,却不顾弟弟的死,不仅不安排丧事,反倒为了儿子的亲事去了省城。赵氏的儿子后来又病亡,王德给严贡生写信让其回来,商议立嗣的事。此时严贡生在省城接亲。

第7回:范进去拜见恩师周进。因范进要去山东任学道,周进叮嘱范进到山东后关注荀玫使其进学。其时荀玫已同王惠共同考中。两人遇到了算命先生陈礼,并为王惠的前途算了一卦。

第8回:王惠回省城后,正遇朝廷下令补南昌知府缺,于是上任。到南昌后,故意不肯接印,直到蘧太守送了银子才正式就职。后来宁王反叛,攻下南昌,王惠降顺。

第9回:娄公子两人回省城的路上,看到了为其家族看坟的仆人邹吉甫的儿子邹三,自言在附近住。娄氏公子于是进家看望。席中得知杨执中因替人管账有亏空,被下了监狱。娄氏公子决定救人。回到家后,叫家仆晋爵带银子去县里讲清,摄于娄府的家威,知县放了杨执中。

第10回:娄氏公子二次仍未找到杨执中,返回途中遇到了鲁编修。谈到杨执中时,鲁编修不以为然。几日后,陈礼来访。此时蘧公孙住在娄府,陈礼是为鲁家的女儿提亲。蘧老太爷来信让娄氏公子酌情办理。按鲁编修的意思,蘧公孙入赘鲁家。择吉日,办了婚事。

第11回:婚后,鲁小姐才貌双全,而蘧公孙的文采学识很一般,却也无可奈何。邹吉甫来到娄府,又谈到了杨执中,决定再次去拜访。见面后,相谈甚欢。

第12回:娄氏公子正要去拜访权勿用时,新到任的魏老爷来访。看到琐事繁多,杨执中建议让仆人带书信去请。途中仆人了解到权勿用是个无所事事、不务正业的人。写了两封书信权勿用才来到娄府。并带来一个侠客。

第13回:蘧公孙遇到开办帮人补习学问的课堂的马纯上,听他大谈升学的窍门,很受启发。娄家的仆人宦成与蘧家的丫鬟双红私通,带着原先王惠丢在蘧老太爷家的箱子跑了。

第14回:经过讨价还价,马纯上出了92两银子,并替蘧公孙写了给双红赎身的文书,方把赃箱取回来。而差人则拿了其中的大部分银子。宦成与双红远去他乡。事情理清后,马纯上去了杭州。到杭州后,一连几日,四处游玩,直到在丁家祠遇到了一位“仙人”,名叫洪憨仙。

第15回:仙人了解到马纯上当前窘迫,有意周济。给了几块黑煤,马纯上带回家中用火一炼即成了银子。仙人又请有钱的胡公子出银万两,用以准备炼丹的物料,说是四十九日后即可练出“银母”,到时可点石成金。随后,仙人却“驾鹤西去”。

第16回:因匡超人的三叔要强占他父亲的宅子,一病不起,母亲终日以泪洗面。匡超人回到家后,尽心尽力服侍父亲,安慰三叔。并拿马纯上给的银子做个小买卖,以补家用。村里失了火,匡超人一家被迫搬到了租屋。

一次知县路过,见到匡超人辛勤读书,很是赏识,自助银两命其去考试。结果连续考中,直至中了举人。

第17回:匡超人进学之后,连续拜望了老师。不久,父亲病逝。不知什么原因,知县被革职摘印,但百姓拥戴知县,围了省里的官员。上面派人捉拿带头的人,连累了匡超人。匡超人到杭州避祸。结识了民间的贤士景兰江及他的一帮朋友。这些人经常相聚作诗。

第18回:匡超人寓居的文瀚楼主人让他帮忙选编一些文章,马纯上当初两个月才能完成的工作他只用了七天,也因此得到了一些酬劳(选金)。景兰江带匡超人通过胡缜的生日认识了一些新的文人朋友。

他们一起举行诗会,但有的人的文采着实一般。去省城举行诗会的当天晚上,因醉酒而夜行,被巡夜的官员拿住。本篇体现了大财主的儿子胡三公主的吝啬、文人的虚假才学及酒后的丑态。

第19回:匡超人见到了潘老爹的弟弟潘自业,他很爽快,头脑灵活,专替人解决难题挣钱。有个大户人家的丫头逃跑,被官府拿住要送回原籍,被胡姓财主看中,愿出二百两银子。潘三爷通过各种关系,疏通官府,假刻公章,把事办成。

施美卿想把弟媳卖与别人,却误把妻子送了出去,对方不退,施美卿告了官,但又没卖弟媳手续,欲出些银子了却官司,潘三爷同样把事办成了;金东崖的儿子想考学,但没有学问,想出银五百两找人替考。经过潘三爷仔细筹划,由匡超人替考,并顺利考中。

匡超人也因此得到了二百两银子。因此买了房,并由潘三爷保媒,介绍郑老爹的女儿成了亲。匡大给弟弟来信,让其去温州应考,考中。同时,他的老师,乐清县知县被诬陷一事,核实释放,并升官至给事中,给匡超人来信,邀请过去。潘三爷终于作案太多被拿下监。

第20回:匡超人找到了老师,老师欣赏他的才学,要把外甥女嫁给他,他谎称未婚,就成了亲。一次回浙江办事,顺便到家看望,不想妻子因不习惯乡间生活,病逝了。旧友景兰江找到他,要他去看望在监狱的潘三哥,因他与潘三的案子有染,推脱说因是为朝廷效力不能去看望犯人。

办完事后,他回京的船上,遇到了牛布衣。并向他们吹嘘自己的才学高超。牛布衣在芜湖县住在庵里,不幸病亡。死前请老和尚给他料理丧事。和尚及众邻照办不误。体现了匡超人做官后,不顾结发妻子之情、不念旧友情、好吹嘘抬高自己的丑态。

第21回:牛浦郎在庵里读书,认识了老和尚,趁老和尚不在时,偷看了牛布衣留下的个人诗集,因是同姓,就想冒名牛布衣,因此改名牛浦,字布衣,自刻了手章。卜老爹有个外甥女,母亲已亡,父亲常年在外经商,与牛老爹商议嫁与了牛浦郎。

牛浦郎不善于经商,自接手爷爷的杂货店后,日益亏空。牛老爹知悉后上火,病亡。亲家卜老爹年岁已大,办完了牛老爹的丧事后,随之而亡。老和尚的弟子做了九门提督,差人接了老和尚去京,留下庵子让牛浦照顾。

第22回:因为牛浦冒名牛布衣,董瑛慕名前来拜访,为显出气势,牛浦让两个丈舅一个端茶倒水,一个收拾卫生。接待完后,互相埋怨不懂礼数,惹得卜信卜成把牛浦从家里赶了出去,自寻房住。牛浦无计可施,就想去投奔董瑛。在船上遇到了牛玉圃,因是同姓。

虚张声势的牛玉圃认了牛浦为孙子。后来在半路上遇到了牛玉圃的结拜兄弟王义安,吃饭时王义安被人臭打一顿,侧面反应了牛玉圃的人品。到杭州后,牛浦随牛玉圃去拜访万雪斋,在池塘边散步时,不小心掉进池塘,被牛玉圃数落上不得台面。

第23回:牛玉圃去万家时,道士向牛浦说了万雪斋的底细。万雪斋原是盐商程家的管家,后来自己做生意发的家,因此最恨别人提起此事。牛浦向牛玉圃说如果在万雪斋面前提起程明卿,就会要挟住万雪斋而得到更大好处,不料引起万雪斋的愤怒,将牛玉圃赶了出来。

牛玉圃迁怒于牛浦,找到他暴打了一顿。牛浦恰好遇到黄姓船家,因为说与董知县相好,得到了黄的敬重,并把四女儿嫁与了他。董知县升任到京,他不知道牛布衣已死,更不知道牛浦是假冒的,他向冯琢庵说牛布衣在甘露庵,致使牛布衣的妻子找上门来。

第24回:牛奶奶不知道丈夫已死,以为是牛浦害死了她丈夫,才冒充的牛布衣,于是告了状。但向知县以为只是同名,不予审理,发回了原籍去审理。上司认为向知县不务正业,欲参他,被戏子鲍文卿所救。鲍文卿回到南京,想找几个人成立一个小戏班子。

第25回:鲍文卿在街上游走,遇到一个修理乐器的老者。遂请到家中帮忙修理乐器。期间谈到倪老爹做了二十多年的秀才,家贫如洗,五个儿子已经卖出去了四个。最后一个也是难以养活,与鲍文卿商议后,两厢情愿,过继给鲍文卿,更名鲍廷玺。

由此,鲍文卿带着儿子四处开班演戏。一日在街上遇到原来的向知县,已到本地升任知府,经知府介绍,将府上看门人王老爹的女儿许配给了鲍廷玺。


儒林外史赏析

《儒林外史》通过精确的白描,写出“常见”、“公然”、“不以为奇”的人事的矛盾、不和谐,显示其蕴含的意义。例如严贡生正在范进和张静斋面前吹嘘:“小弟只是一个为人率真,在乡里之间从不晓得占人寸丝半粟的便宜。”

言犹未了,一个小厮进来说:“早上关的那口猪,那人来讨了,在家里吵哩。”通过言行的不一,揭示严贡生欺诈无赖的行径。又如汤知县请正在居丧的范进吃饭,范进先是“退前缩后”地坚决不肯用银镶杯箸。

汤知县赶忙叫人换了一个瓷杯,一双象箸,他还是不肯,直到换了一双白颜色竹箸来,“方才罢了”。汤知县见他居丧如此尽礼,正着急“倘或不用荤酒,却是不曾备办”,忽然看见“他在燕窝碗里拣了一个大虾元子送在嘴里”,心才安下来。真是“无一贬词,而情伪毕露”。

《儒林外史》通过不和谐的人和事进行婉曲而又锋利的讽刺。五河县盐商送老太太入节孝祠,张灯结彩,鼓乐喧天,满街是仕宦人家的牌仗,满堂有知县、学师等官员设祭,庄严肃穆。

但盐商方老六却和一个卖花牙婆伏在栏杆上看执事,“权牙婆一手扶着栏杆,一手拉开裤腰捉虱子,捉着,一个一个往嘴里送”。把崇高、庄严与滑稽、轻佻组合在一起,化崇高、庄严为滑稽可笑。

《儒林外史》具有悲喜交融的美学风格。吴敬梓能够真实地展示出讽刺对象中戚谐组合、悲喜交织的二重结构,显示出滑稽的现实背后隐藏着的悲剧性内蕴,从而给读者以双重的审美感受。周进撞号板,范进中举发疯,马二先生对御书楼顶礼膜拜,王玉辉劝女殉夫的大笑等。

这瞬间的行为是以他们的全部生命为潜台词的,所以这瞬间的可笑又蕴含着深沉的悲哀,这最惹人发笑的片刻恰恰是内在悲剧性最强烈的地方。作者敏锐地捕捉人物瞬间行为,把对百年知识分子命运的反思和他们瞬间的行为巧妙地结合在一起,使讽刺具有文化容量和社会意义。

由于吴敬梓的《儒林外史》是讽刺当时的八股分子和官僚及封建社会,添加了一些正反面人物进行对比。正面人物的划分线主要在于保持着应有的道德品格,反面人物则是那些整天凭着官位欺压百姓,并且不学无术的官僚以及那些只知钻研儒学、推行正道其实却把道德品质封存的儒士。

儒林外史读后感

《儒林外史》这部小说任用诙谐幽默而又笔触尖锐的文字描述元末明初的一段考场官场趣事。故事的主人公多为民间士林人士。透过对许多民间正直儒士的倾赞和对腐朽政客的鞭棘表达了作者对现实生活的不满,和对改变如此灰暗世界的期望。

小说开篇描述了浙江诸暨县的一个村子里有一个少年叫王冕,因家境贫寒,他从小替人放牛,聪明颖悟,勤奋好学,他画的荷花惟妙惟肖,呼之欲出,并且他博览群书,才华横溢。

他不愿意接交朋友,更不愿意求取功名利禄。县令登门拜访,他躲避不见;朱元璋授他咨议参军的职务,他也不理解,心甘情愿的逃往会稽山中,去过隐姓埋名的生活。

本书还揭露科举制度培养了一批庸才及贪官污吏。如像进士王惠那样,他被任命为南昌知府后,他上任的第一件事,不是去询问当地的治安如何,也不是去询问百姓的生活,更不是去询问案件的冤情而是查询地方人情,了解当地有什么特产,各种案件中有什么地方能够通融。

之后定做了一把头号的库戥,将衙门中的六房书办统统传齐,问明了各项差事的余利,让大家将钱财归公。从此,衙门内整天是一片戥子声、算盘声、板子声。衙役和百姓一个个被打得魂飞魄散,睡梦中都战战兢兢。

而他本人的信条却是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朝廷考察他的政绩时,竟一致认为他是江西的第一能员。

书中还列举了范进中举的事例:明朝老童生范进科举考试屡试不中,直到54岁才考中秀才,后又考取进士。范进中举之前在家里倍受冷眼,妻子对他呼西唤东,老丈人对他更是百般呵斥。

当范进一家正在为揭不开锅,等着卖鸡换米而发愁时,传来范进中举的喜报,范进从集上被找了回来,明白喜讯后,他高兴得发了疯。好在他的老丈人胡屠户给了他一耳光,才打醒了他,治好了这场疯病。转眼功夫,范进时来运转,不仅仅有了钱、米、房子,并且奴仆、丫环也有了。

范进母亲见此欢喜得一下子胸口接不上气,竟一命归了西天。胡屠户也一反常态。

一卷《儒林外史》,道尽了百年士林的风云雨雪,辛酸苦叹。

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行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的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级监管,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并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由市级直接监管煤矿(依据晋政办函〔2018〕138号和晋煤办明电〔2018〕3号文件规定)及市级自行确定直接监管的其他煤矿;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级直接监管煤矿以外的其他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煤矿分类是指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开采技术条件、灾害程度、生产布局、装备工艺、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人员素质及生产建设状态等因素,将全省煤矿按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确定为A、B、C、D四类。其中A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煤矿,B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煤矿,C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煤矿,D类煤矿为长期停产停建煤矿。
第五条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确定为A类煤矿:
(一)安全管理。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符合要求;5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灾害程度。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下矿井;无冲击地压危险性,井下无火区,建立有可靠的、抗灾能力强的灾害防治系统以及安全避险系统的矿井。
(三)开拓和生产布局。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规定,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完善、可靠,单水平开采,采用“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生产模式,采(盘)区采煤工作面与回采巷道掘进工作面之比不超过1_2;年产量不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0%,最大月度产量不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
(四)主要装备。采煤工作面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工艺,主排水泵房、中央变电所、主要通风机房等实现自动化运行和远程监控,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设置有应急广播系统。
(五)安全诚信。5年内未发现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即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超期,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隐瞒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现象,3年内未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未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一级。
(七)人员素质。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学历、工作经历、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能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
第六条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确定为B类煤矿:
(一)安全管理。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符合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符合要求;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灾害程度。高瓦斯和部分低瓦斯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瓦斯、水、火、顶板及冲击地压等灾害治理效果明显,并建立有可靠的、抗灾能力强的灾害防治系统以及安全避险系统的矿井;建立并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矿井;能够落实“三专两探一撤”(即煤矿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等工作)的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采取了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的矿井;开采冲击地压煤层采取了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的矿井。
(三)开拓和生产布局。开拓、准备、回采、抽采达标煤量符合规定,通风系统完善、可靠,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布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年产量不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0%,最大月度产量不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
(四)主要装备。矿井主要提升、通风、排水等设施设备符合要求;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设置有应急广播系统。
(五)安全诚信。3年内未发现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现象,2年内未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未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及以上。
(七)人员素质。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工作经历、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
(八)存在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有盲区、事故防范措施有漏洞等问题。未列入C、D类的所有建设煤矿和露天煤矿确定为B类。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C类煤矿:
(一)安全管理。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过期;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投入不符合要求;5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连续2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1年内有核查属实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二)灾害程度。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严重冲击地压矿井;瓦斯、水、火、顶板及冲击地压等灾害治效果差或防治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矿井;未落实“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的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未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的矿井;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采取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的矿井。
(三)开拓和生产布局。开拓、准备、回采、抽采达标煤量不符合规定,采掘接续失调;存在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开采现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布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同时回采工作面个数达到3个的矿井;可采储量小于5倍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列入当年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尚未封闭井口的煤矿。
(四)未建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和主副井等一期工程,开始进行二期工程施工的煤矿建设项目;未建成供电、通风、运输、排水、安全监控等永久系统,开始进行三期工程施工的煤矿建设项目。
(五)主要装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矿井主要提升、通风、排水等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六)安全诚信。3年内发现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现象,2年内纳入过安全生产“黑名单”,1年内纳入过联合惩戒对象。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未认定,或达标后被撤销等级。
(八)人员素质。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工作经历、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达不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挂名”现象。(九)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建整顿。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D类煤矿:
(一)连续半年以上停止生产建设。
(二)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不全。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煤矿分类每年进行一次,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年度煤矿分类工作,将分类情况报送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会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向社会公布煤矿分类名单。煤矿分类在年度内实行动态管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生产建设状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分类类别,并按照调整后的类别实施监管监察工作。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综合运用

法律主观:

你好,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 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法律 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 行政处罚 。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 注册商标 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 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 ,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一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前款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 身份证 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 违约金 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 诉讼 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 ,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 房屋租赁 、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警告 , 违法所得 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同时废止。

法律客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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