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评定补贴项目规定最新

残疾等级补助是多少?

一、残疾评定补贴: 通俗来说就是你办理残疾人证时,如果符合一定条件,给予的资金补贴(大部分地区为150元/人)。
二、补贴对象: 贫困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人。
三、资金来源: 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案例: 6月份残疾评定补贴的发放案例!
2018年6月8日,为落实国家有关贫困残疾评定补贴的有关政策,推进残疾人证办理工作有序进行,青山区积极开展发放贫困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工作,为青山区贫困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发放了每人150元的补贴,此项经费由《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列支。
此项补贴的发放,缓解了贫困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去医院评定所面临经济困难,提高了残疾人证办理数量,让符合标准的贫困残疾人都能及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到政府的相关政策。
特别提醒: 残疾评定补贴各地的落实情况不一,具体执行情况以当地残联规定为准。

我国对残疾人的政策与补助?

关于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王新宪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首先要解决的是民生问题,而民生问题解决的基础在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党中央和国务院正在采取各种措施,全力推进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工作。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中最为困难的群体,残疾人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受益群体之一。因此,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建立有效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 8296万人,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涉及近三亿人口。残疾人虽然是个庞大的群体,但是残疾人的经济状况普遍较差,并且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他们与健全人之间的收入差距、生活差距越来越大。据200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蓝皮书》中的资料显示,通过对7140个居民家庭进行调查,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96,中国的贫富差距约18倍。东中西部城市残疾人和普通居民的生活差距大约为1至3倍,农村残疾人和普通居民的生活差距大约为1至2倍。据调查显示,2005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16924元,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为6660元,而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4100元,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1800元;河南省驻马店市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7900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906元,而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4300元,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1700元;陕西省2004-2005年对3个县的调查显示,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2281元,而农村残疾人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仅为781元。2006年宝鸡市陈仓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7971元,而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2850元。不仅如此,在日常生活方面残疾人往往还有许多特殊需求,除了与健全人相同的日常生活支出外,他们还要支付康复、辅助器具等费用,比如精神残疾人的日常治疗费用,下肢残疾人出行的代步车辆的购买和日常维修费用等。如果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不能充分考虑残疾人的这些特殊需求,对残疾人和健全人采取相同的保障措施,实行相同的保障标准,也势必会导致残疾人的实际生活质量低于健全人。因此,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必须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和特殊需求,建立专门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建议做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切实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1�在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制定优惠和扶助残疾人的统一政策。比如制定残疾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优惠和扶助办法;在医疗保险中扩大残疾人可以报销医疗费用的病种范围,提高残疾人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比例等。
2�完善对残疾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无论是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都应当实行“分类施保”政策,根据残疾程度、经济收入、消费需求的不同,残疾人可以享受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适当提高对残疾人的保障水平;按照残疾人个人收入水平,而不是其家庭平均收入水平,作为享受低保的评估依据,切实减轻残疾家庭负担。
3�建立残疾人定额补贴制度。建议国家吸纳一些地方的成熟经验,对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实行定额补贴制度,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不同,给予残疾人相应定额补贴,作为对残疾人的一项普遍福利制度。
4�建立重度残疾人的养护(安养)制度。据调研结果显示,目前我国成年重度残疾人和老年残疾人中约有六成完全依靠家庭供养,特别是严重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往往给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国家和社会不应把这种供养责任完全转嫁给家庭承担。因此建议建立重度残疾人的养护(安养)制度,对于供养重度残疾人的家庭给予相应的补贴,对于集中供养残疾人的机构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同时要出台相应优惠、扶持政策,大力倡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5�建立多种残疾人专项社会救助制度。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由政府提供残疾人医疗、教育专项救助经费、以及残疾人辅助器具专项补贴经费等,逐步形成完善的残疾人救助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城市无业残疾人的医疗、教育、康复、生活等的救助力度,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残疾人医疗难问题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王新宪等
近年来,我国医疗服务费用的上涨幅度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医疗服务费用增长速度超过了人均收入的增长,医药卫生消费支出已成为我国居民继家庭食品、教育支出后的第三大消费。与不断上涨的医疗费用相对应的是,我国医疗保障覆盖水平不高,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目前中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面只有1亿多人,不到全部城镇人口的1/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仅为19�94%,大多数城镇居民和农民看病完全要靠自己支付费用。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 8296万人,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中最为困难的群体,残疾人的经济状况普遍较差,他们的平均收入普遍低于当地农民收入的平均水平。以浙江为例,2005年当地农民人均年收入为6660元,而残疾人家庭人均仅为1800元;河南驻马店市2006年农民年收入为2906元,而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仅为1700元;陕西省2004-2005年对3个县的调查显示,当地农民人均收入为2281元,而农村残疾人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仅为781元。面对日益高涨的医疗费用和医疗保障措施的缺失,许多残疾人只能小病熬、大病拖,因病致残、因残致贫现象十分普遍。
农村残疾人的医疗状况堪忧。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部分农村残疾人的医疗状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覆盖面有限,许多残疾人尚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使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许多残疾人也无力缴纳个人承担的费用,并且许多残疾人有特殊需求的医疗项目没有纳入报销范围;即使纳入报销范围的项目,报销比例也普遍偏低。
城市残疾人的医疗状况也不容乐观。在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许多残疾人难以就业,他们的医疗得不到任何形式的保障;即使就业的残疾人,很多人也因为种种原因未能享受医疗保险。据调查显示,武汉市硚口区约有四成残疾人患有不同程度的慢性病,而83%的残疾人没有基本医疗保障。武汉市洪山区60%以上的残疾人家庭因支付医疗费用而负债累累。武汉市80%无职业的精神病患者散居在社区里,没有医疗保障,给其家庭和社区造成极大负担。
针对贫困群体的医疗问题,许多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优惠和救助办法,如减免贫困群体的挂号费、门诊费、住院费等;针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困难的,减免个人出资部分,由财政局或民政局列支补贴;一些患有重大疾病的贫困患者,可以申请医疗救助。但是,国家和地方在医疗方面普遍缺乏对残疾人的优惠和扶助政策,没有形成相应的医疗和优惠制度。对贫困群体提供的医疗救助,因为纳入救助的疾病范围有限,救助条件设置偏高、救助资金偏低,致使享受优惠和救助的残疾人都十分有限。有的地方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疾病还不到十种;有的地方规定个人医疗费用一年内农村超过2万元、城市超过3万元的才可以申请医疗救助;有的地方一个特困的重大外科手术求助患者,每次救助上限500元,一个重症肝炎患者或危重晚期血吸虫病求助患者,每次救助上限600元,一个重症胰腺炎求助患者,每次救助上限800元。对于很多极度贫困的残疾人,即使可以申请到医疗救助资金的扶助,在医疗上仍然面临诸多困难。
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且要“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发展社会医疗救助。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06年12月13日通过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不仅要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或者费用低廉的医疗保健服务,而且应当为残疾人提供特需的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首先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就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中最为困难的群体,医疗问题又是残疾人面临的现实问题,残疾人医疗问题的解决必将极大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因此,提出如下建议,希望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残疾人在医疗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建议国家在医疗方面制定优惠和扶助残疾人的统一政策,切实解决残疾人面临的医疗难问题。
2.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对残疾人个人出资部分实行免缴,由财政列支补贴,确保残疾人的参合率;与残疾有关的重大疾病,应当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扩大残疾人报销医疗费用项目、提高比例。
3.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城市无业残疾人的医疗问题。
4.残疾人医疗特殊项目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降低残疾人申请医疗救助的门槛,不断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力度。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应出台残疾人优惠政策的提案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建伦
2006年11月,全国政协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调研组在湖南、湖北调研时发现,农业税取消后,农村残疾人与健全人的经济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需要采取特别的扶助措施。
在执行农业税时,各地政府普遍出台减免残疾人农业税费的相关规定,按照残疾人残疾程度的不同,分别予以减免农业税的100%、50%、30%。农村残疾人还普遍享受“三提五统”减免,积累工、义务工、水利工等劳务和替代费减免。同时,村集体根据规定可以从农业税中提取6%的社会和自然灾害减免资金,并普遍把其中的部分资金用于补贴残疾人的生产、生活。
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残疾人和健全人都不用缴纳农业税,导致农村针对残疾人最主要的优惠措施消失;健全人还可以得到政府的生产性补贴,而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享受不到任何补贴;村集体由于不能继续提取社会和自然灾害减免资金,补贴残疾人的资金链条断裂。以上原因导致农村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我们在武汉市调研时发现,农村健全人在获得农业税减免后,再加上政府的生产性补贴,年平均收入可以增加400多元。黄冈市在取消农业税后,与健全人相比,残疾人人均相对收入减少400-500元。在其他地方,调研组也得到基本一致的结果。
针对农村残疾人收入普遍减少的情况,湖北、湖南两省采取了一些措施:一是在推行农村低保试点的地方,将残疾人优先纳入低保,在没有推行农村低保的地方,将残疾人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二是对农村符合“五保”条件的残疾人,优先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三是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纳入政府相关就业项目培训计划。部分市、县结合本地实际,也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比如湖南省衡阳市规定,农村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收一事一议费,免除“两工”负担,对饮食起居需要护理的农村重度残疾人,免除其法定抚养义务人中一人的“两工”负担。湖南省华容县治河渡镇为每名残疾人多划拨1-2亩承包地,用于转租经营,以此增加残疾人的收入。
湖北省在解决农村残疾人的“吃”、“住”问题上的做法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湖北省对全省农村特困户普遍进行定额补贴,每人每年120元,全省13万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对象,在定补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新增补助60元,所需780万元经费由省财政、省福利彩票公益金各负担一半。武汉市对农村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30元,轻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20元。湖北省争取“中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1万户,省里每户配套1500元,由省发改委负责落实。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将另外3万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分别列入“农村特困户安居工程”和“搬迁扶贫项目”。危房改造项目受到残疾人和广大群众的一致赞誉。湖北省洪湖市残疾人李茂盛入住项目房后,其亲友在恭贺新房落成的牌匾上赫然写着“李府大厦落成”,尽管在邻居楼房的掩映下,李家的新房显得非常寒碜,但他仍然喜不自禁,对政府的感激之情洋溢于表。
调研中各地普遍反映,农村残疾人收入减少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针对农业税取消后农村残疾人收入减少的问题,国家没有出台专门优惠残疾人的政策,少数地方尽管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但优惠内容太少,优惠力度太小,不能充分弥补农业税取消后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两省推行农村低保制度过程中,对残疾人的优惠因制度限制也未能充分体现;再加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使这个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如湖南省122个县(市、区)中,36个县(市、区)尚未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占29�5%。未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实行农村特困救助,救助标准月人均只有8�5元。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低保金标准也普遍偏低。不符合低保标准或者社会救助条件,徘徊在贫困线上的残疾人数量很多,但无法获得任何优惠和扶助。此外,虽有子女但子女系未成年人、虽有父母但父母无经济来源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不能进入“五保”供养范围。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针对农业税取消后农村残疾人收入减少的问题,国家应当制定专门的统一扶助政策,按照农村残疾人的残疾程度不同给予定额补贴,经费来源应当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共同承担。
二、全面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的住房问题,继续加大“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资金投入,并鼓励和号召社会力量参与。
三、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提高低保金标准,并对残疾人有制度性的照顾和政策上的倾斜。社会救助制度应当实施分类救助的原则,针对残疾人专门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和救助措施。
四、有子女但子女系未成年人、有父母但父母无经济来源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应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五、对于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农村残疾人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应当能最大程度地促进残疾人就业。
关于应解决残疾人医疗方面的特殊困难的提案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建伦
2006年11月,全国政协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调研组在湖南湖北调研时发现,残疾人在医疗方面存在较多困难,因病致残、因残致贫现象十分普遍。
据武汉市叫硚口区调查显示,约有四成残疾人患有不同程度的慢性病,而83%的残疾人没有基本医疗保障。武汉市洪山区60%以上的残疾人家庭因支付医疗费用而负债累累。武汉市80%无职业的精神病患者散居在社区里,没有医疗保障,给其家庭和社区造成极大负担。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湖南省华容县农村残疾人基本都已进入农村合作医疗,就医难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该县城镇残疾人就医难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主要原因是城镇残疾人绝大部分无工作单位或已下岗,该县又未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很多地方针对贫困群体建立了医疗救助制度。湖南省2006年由财政厅配合民政厅选择部分市县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目前已有105个县(市区)建立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湖南岳阳等地还建立了城乡一体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但是,目前的医疗救助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纳入救助的疾病范围有限,洪湖市仅有8种疾病列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二是救助条件设置偏高、救助资金偏低。如岳阳市规定个人医疗费用一年内农村超过2万元、城市超过3万元的才可以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由于各区县财政匹配资金普遍不足,受助金额标准较低,有的县区一个特困的重大外科手术求助患者,每次救助上限才500元,一个重症肝炎患者或危重晚期血吸虫病求助患者,每次救助上限仅600元,一个重症胰腺炎求助患者,每次救助上限也才800元。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很多残疾人无力缴纳个人承担的10-15元费用,地方相应采取了一些扶助残疾人的措施。湖北省43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中,均规定参加合作医疗的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民政部门帮助解决。湖南省长沙县、望城县、湘潭县、衡阳县、耒阳市、长宁市等地都对残疾人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实行免缴,由财政局和民政局列支补贴。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然处于试点阶段,许多地方还没有开展,这些地方的残疾人仍然缺少制度上的保障。二是虽然部分地区有减免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但是该项优惠政策并没有覆盖所有贫困残疾人,很多贫困残疾人仍然无力缴纳相关费用,武汉市目前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残疾人仅占农村残疾人口的29�72%。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的范围和比例有待提高,很多与残疾人紧密相关的医疗项目没有纳入报销范围,而且纳入报销范围的项目报销比例普遍偏低。四是重病门诊费用没有纳入报销范围。
为此,调研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扩大医疗救助的范围,特别是本地方的高发疾病、流行病要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费用较高的与残疾人紧密相关的医疗项目也应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比如精神残疾人的医疗费用等。不断提高救助资金补助标准,能切实减轻残疾人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在农村普遍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免除贫困残疾人应当承担的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将与残疾人紧密相关的医疗项目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报销范围,并提高报销比例。将重病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三、各地应当规范康复经费的使用,提高康复经费的使用效率,切实解决残疾人面临的紧迫康复需求。
关于重视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教育问题的提案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建伦
2006年11月,全国政协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调研组在湖南、湖北调研时发现,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的教育问题应受到重视,需要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
各地针对残疾人教育问题主要采取的优惠措施有:一、保证残疾学生优先享受“两免一补”。湖北省优先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纳入“两免一补”范围。武汉市规定低保户子女可以享受教育定额补贴,小学100元、初中200元、高中350-600元不等,残疾学生被纳入其中。二、对考取大学的贫困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补贴,湖北对本科生奖励1000元,专科生奖励800元。武汉市对残疾人学生给予学费补贴,考入中专800元、大专1000元、本科1500元。三、部分地方优先将特教学校的贫困学生纳入低保范围。
但是,由于经济困难、外界障碍等多种原因,导致残疾人总体教育程度偏低。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残疾人中文盲1120人,占残疾人总数的59%。小学文化程度的613人,占残疾人总数的32�3%,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不足50人。绝大多数残疾人未接受任何职业技能培训,没有一人接受过高等教育。盲、聋、哑三类适龄儿童少年教育状况更为堪忧,适龄残疾儿童的入学率与义务教育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因为家庭贫困而辍学的有两到三成。特殊教育学校发展不平衡,布局不合理,武汉市6个远城区只有3个区分别有一所特教学校。现有特教学校无论是结构、布局、规模和门类,还是办学条件、经费和师资力量都远远不能满足农村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需求,而多数农村家庭又没有能力将适龄残疾子女送到其他区或者中心城区的特教学校寄宿的经济能力。与武汉市相比,湖北省其它地区残疾人面临的教育问题更为突出,残疾人教育权利很难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障。
残疾人子女的教育问题也十分突出,由于家庭贫困,许多残疾人子女没有读完小学就不得不辍学,不少残疾人子女初中未毕业就外出打工。残疾人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在接受教育过程中普遍遭受歧视的现象还很严重。
建议:
一、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根据其特殊需求,在生活费、学习用品等方面制定特殊的政策。
二、国家应当科学发展特殊教育,在特教学校建设、师资培训、经费保障、课程设置等方面制定相应优惠措施,确保特教学校的良性发展,满足残疾人学生的特殊教育需求。
三、根据残疾人的自身特点,开展针对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四、国家应当出台相应优惠措施,确保残疾人子女可以接受相关教育。

有招收精神残疾人的工厂吗?我有二级精神残疾证

有的 很多 这个问题您应该咨询你当地福利机构 因为你当地一定有招收残疾人的岗位 这个是国家政策规定的 你有与正常人一样的就业权利 您看看这个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办发〔2010〕19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
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残联、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扶贫办《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日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
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残联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司法部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扶贫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明确要求,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直接影响2.6亿家庭人口。改革开放以来,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还存在着体系不完备、覆盖面较窄、城乡区域差别较大、投入不足、服务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匮乏等问题,难以有效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特殊困难和基本需求。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困难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中发〔2008〕7号文件的核心内容,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根本举措。当前,国家正在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务求实效。
(二)指导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坚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纳入国家总体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坚持分类指导,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理论研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构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任务目标。到2015年,建立起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状况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将残疾人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待遇。
(一)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制度。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等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补助范围,整合资源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
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二)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鼓励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按规定落实残疾人相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政策,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三)着力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逐步提高对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居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综合性福利政策;支持对0-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改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落实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做好伤病残军人等的优抚安置工作。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规划和制度建设,有效整合各方资源,统筹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托养、无障碍、文化体育、维权等专项服务,不断扩大残疾人服务覆盖面。制定、完善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服务、技术和绩效考核标准,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和评价机制,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的作用,形成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
加强省、市、县三级专业康复机构的建设,省、市级专业康复机构要建设成为当地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示范窗口、技术资源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县级康复机构要开展残疾人需要的康复服务和社区康复指导。未建立专业康复机构的县的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要充实康复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发挥对城乡社区康复的辐射带动作用。大力开展社区康复,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开展康复训练、家庭病床、转诊随访、亲属培训和健康教育等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开展康复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临床研究等工作。制定完善聋儿语训、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方面的专业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康复技术标准,推进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康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内容,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专门招收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文化服务和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大力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和特殊教育学校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专业)建设,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办学质量。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联合办学,促进职业教育培训实训基地等资源共享。鼓励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
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加强特殊教育研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力量培训,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和创新,不断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和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在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社区教育、家长培训、选派巡回教师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政策。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规定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妥善解决残疾人劳动争议,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机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省、市、县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委托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等支持性服务,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
(四)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促进残疾人脱贫。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予以扶持,农村金融机构要向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残疾人服务社的作用,依托政府有关部门、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帮助农村残疾人获得扶贫贴息贷款,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推动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
(五)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居家助残服务。建立健全以省级或省会城市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助性就业和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娱乐等服务。省级托养服务机构负责全省托养工作的服务示范、业务指导和培训;设区的市和县级托养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和急需的托养服务,对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进行指导。乡镇(街道)、社区依托社区服务设施、福利机构开展日间照料等服务,以多种形式支持残疾人居家安养。实施好“阳光家园”计划。
(六)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方便残疾人生活。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修订完善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加快推进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园绿地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教育、民政、铁道、交通运输、残联等部门制定完善特殊教育学校、福利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铁路旅客车站、码头、城市交通设施、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等行业无障碍标准并监督实施。公共交通逐步完善无障碍设备。
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提高全社会无障碍意识。有关部门要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信息无障碍技术标准,推进互联网和手机、电脑等信息无障碍实用技术和产品研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要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图书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要实现信息无障碍。
(七)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鼓励残疾人广泛参与基层文化体育活动,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专门协会、社区残疾人组织要积极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流动舞台车、全民健身等政府重点文化体育工程要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加强各级残疾人文化艺术组织和团体建设,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创作。
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为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加强盲文出版和文化资讯建设,加大对盲文、盲人有声读物、残疾人题材的图书、音像制品出版等的扶持力度。各地电台、电视台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
(八)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建立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部门、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建立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县级以上残联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作用,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高等院校等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国家普法规划,不断增强全社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
建设残疾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和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其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统计工作,开展残疾人基本状况动态监测和调查。新建、扩建、改建一批骨干服务设施,使残疾人服务设施布局合理、条件改善、服务能力增强。
四、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城乡基层组织要发挥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列入社区建设规划,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西部地区要突出重点,优先解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就学、就医等迫切需求;中部地区要加快发展,缩小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东部地区要全面建设,努力实现保障和服务的能力、水平与残疾人的需求相适应,率先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标准化。要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完善农村残疾人保障制度和服务设施,加快推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一体化和服务均等化。
(二)完善政策法规。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经费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及个人与单位负担等多渠道筹集,其中财政投入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加大彩票公益金对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综合服务等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加大投入,重点扶持,并向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倾斜。鼓励各类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和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在资金、场地、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
加快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门人才培养,将其纳入国家教育和人才培养计划,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相关课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为残疾人服务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通过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等渠道,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为残疾人服务的辅助技术和产品。制定政策鼓励扶持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发展。
研究制定无障碍建设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和残疾人社会福利、特殊劳动权益及就业保护规定,制定国家残疾人分类分级标准及配套措施,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
(三)加强宣传引导。调动各种宣传资源,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促进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宣传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和新经验、新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建立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
(四)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联受政府委托,承办和管理残疾人康复、就业、职业教育、托养等服务项目,做好残疾评估、鉴定和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掌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代表、服务、维权职能。乡镇(街道)、社区(村)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残疾人需求与保障档案,做好残疾人需求分析和转介服务,促进各项社会保障和服务措施的落实。

国家对残疾人和聋哑人有什么优待政策?

每一个市都不一样吧 给你个参考 都匀市残疾人优待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市残疾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享受优待;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参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享受优待。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确保残疾人工作的必要经费。 本市使用的有奖募捐福利基金,按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发行体育彩票留存的公益金,应按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发行其它类彩票留存的公益金,应按5%的比例用于发展相应的残疾人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的脱贫工作列入扶贫开发计划,统筹安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住宅小区,应按相应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原未建设的,应创造条件增设。其中,重点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第五条 城镇居民中残疾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民政部门应按应保尽保的规定优先办理,同等条件下,给以最高标准保障金优待。 第六条 凡年满18周岁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我市农村拥有承包土地的常住残疾人,残疾程度达到下列四类的,全额交清农业税后,可享受下列补贴和减免待遇,补贴数额以残疾人本人应负(分)担农业税部份为限,财政专项资金拨付。 一类: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极重度、重度(一、二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二级智力残,一、二级精神残)的残疾人。 二类:部份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三级肢残、一级低视力、三级智力残、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 三类:部份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 四类:部份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三、四级听力语言残)的残疾人。 补贴的款项和标准是: 对一类残疾人:全额补贴其本人已交农业税部分,免除“两工”(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下同)负担。 对二类残疾人:补贴其本人已交农业税的50%,免除“两工”负担。 对三类残疾人:减除60%的“两工”负担。 对四类残疾人:减除40%的“两工”负担。 对农村的贫困残疾人,减免土地承包费。对生活起居需要护理的农村重度残疾人,免除其法定抚(扶、赡)养义务人中一人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对已丧失生产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赡)养义务人,属非农业人口的,应当优先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农业人口并符合农村“五保户”规定的,应优先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单位实际,结合残疾人的特点,在停车场、报刊(公用电话)亭、公厕等服务行业中,确定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专职岗位。 宾馆(饭店、酒店)、浴室、保健康乐和美容美发店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机构,社会医疗康复机构的按摩或推拿科室,应当优先安排盲人专业按摩人员。 第八条 凡我市残疾人,参加省级以上文艺、体育赛事中获得前三名的,应优先解决劳动就业或者生活保障问题。 第九条 残疾人及其配偶不宜安排下岗。 单位对下岗残疾职工,对其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应当高于其他职工标准的10%。 第十条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经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承租承包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市税务机关审核,依法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给予最大优惠。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登记费(工本费除外);对经营困难的经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减免工商管理费。有关部门应在经营场所方面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对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班所需经费,每年财政预算总教育经费中单列不低于1%的特殊教育经费,专项用于残疾人教育,由教育部门专款专用,在使用中应当听取市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高等学院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并在录取条件上给予适当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学生,可以免试体育。 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户籍地和常住地不一致的,在常住地就近入学,学校应当按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减免有关费用。 对接受义务教育、中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助学金;对残疾学生适当放宽奖学金发放评定条件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给予减免教科书费、学杂费的优待。 各类培训机构应积极接受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对贫困残疾人应减免培训费用。 第十四条 贫困残疾人持乡、镇、办事处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协会)证明就医,乡、镇、社区医院(诊所)免收挂号费;市级医院减免普通挂号费和注射手术费,减少20%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 贫困残疾人在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时,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的市级医院检查鉴定符合残疾人标准的,免收残疾鉴定费。 第十五条 城区残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属农村户口或者异地户口需迁入市区的,有关部门按规定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 残疾人住宅安装有线电视,凡申请安装地点与常住地一致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安装单位应优先安装。 第十七条 服务行业应按规定设立残疾人专用服务窗口。 第十八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以下待遇: 1、优先购买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票; 2、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免费乘坐国营市内公共汽车; 3、在单位出售或分配住房时,享受照顾; 4、优先享受社会救济; 5、免费进入展览馆、体育场、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康复健身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风景名胜、旅游区等公共活动场所; 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前述公共场所陪护。 第十九条 盲人、双下肢残疾人等重度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本市范围内乘坐起点和终点均在市区的市属国有公路客运车辆时,减收50%车费。 残疾人专用代步机动车在市区公共停车场停放,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条 贫困残疾人在非耕地上建房,免收土地管理费,并酌情减免其他费用。 农村残疾人在申请宅基地时,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在服从村镇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划拨宅基地。 第二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对其给予适当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高20%。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残疾人过渡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拆迁单位提供周转用房。 被拆除的户主是残疾人的,回迁安置时凭市残疾人联合会和有关单位证明给予照顾。 第二十二条 城市中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有条件的乡、镇在新建、改建、扩建上述工程项目时,应当逐步实施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或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竣工验收合格证。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保护和维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兴建残疾人综合服务基础设施,计划部门应当优先列入计划,在适宜地段按行政划拨方式安排建设用地,并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对持市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涉及残疾人权益的事件,优先接待,优先办理,并减免有关费用。 市公证处对持市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贫困残疾人涉及人身事项需要公证的,免收公证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专职残疾人工作者经培训考核获得聋哑人手语或者盲人翻译专业资格的、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担任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主要课程的教师、在残疾人福利康复机构从事残疾人学前教育和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专职教师均应享受特殊津贴,其享受标准以其职务、基础两项工资之和的20%计算。 从事残疾人工作满20年或虽不满20年但连续从事残疾人工作满10年,并在残疾人岗位上退休的残疾人工作者,其特殊津贴纳入退休基数。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给予残疾人优待而未给予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骗取残疾人优待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所取得的收益依法追缴,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并有权建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残疾人优待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文转自 盐亭劳动保障网:
http://www.yffw.gov.cn/html/28/1/1552/1.htm

2020年二级残疾人政策?

有二级残疾证可以同时享受护理补贴、低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
更具体的优惠政策如下:
1、只有对国家作出贡献的残疾军人和残疾人民警察才能享受残疾优惠票购买火车票;乘普快是半价优惠;乘动车一等座、商务座不优惠,二等座七五折优惠。普通残疾人不享受优惠火车购票,但在一些大车站可以享受优先买票或残疾人专用通道的便利。
2、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可就近免费停放。
3、残疾人就医,优先挂号、就诊,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免交挂号费。
4、残疾人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等场所;使用收费公厕免费。
5、影剧院、体育场(馆)提供半价优惠。
6、残疾人租赁或承包耕地、山地进行开发生产或租赁承包经济林,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乡镇、村在租赁费和承包费上给予优惠。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优先给予核发有关营业证照,并减免50%的登记费、培训费和办证费。
7、对经营困难或亏损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经个人申请,工商部门核实,准予减免个体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及其它有关费用。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给予方便。
8、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凡符合国家、省、市减免税法律、法规、政策的,经个人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全额或部分减免相关税费。租用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搞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缴50%的营业房租。

扩展资料:
国家对残疾人的其他政策:
根据《意见》,残疾人创办经济实体和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政府和街道设立相关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
《意见》明确,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威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
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
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7]第37号令)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参考资料来源:
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6%AE%8B%E7%96%BE%E4%BA%BA%E8%AF%81%E7%AE%A1%E7%90%86%E5%8A%9E%E6%B3%95/15277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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