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茶叶是快消品,所以售出概不退换,可以吗?

货物售出概不退换合法吗

不合法的。货物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属于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消费者遇到购物消费纠纷如何处理
1、企业主管部门
企业主管部门是管理机构,它直接制约企业。如果直接向它投宿质量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但有时个别企业主管部门由于考虑产值,利润,容易对解决问题采取不积极态度。
2、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协会是政府的技术监督,工商,商检等几个部门联合设立的负责解决广大消费者遇到困难的组织,它涉及面广,并挂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问题较容易,所以消费者购买消费品时发现问题可先找消费者协会。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已有明确分工,工商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在生产,流通领域中产品质量责任问题的查处。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两家谁发现,谁处理。所以说,如果在市场购买了掺假,冒牌商品可投诉到工商部门,如果在生产流通领域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投诉技术监督部门。
4、人民法院
消费者对不容易解决的质量问题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二、这个实体店不给退货怎么办?
1、购买商品后,消费者想退货,而经营者不给退的,属于普通的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应当到法院起诉解决。如果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保护热线投诉。
2、购买商品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一经成立并生效,买卖双方均应当严格遵守。是否可以无条件退货以及退货的条件,由双方在买卖合同(包括口头合同)中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在商品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经营者有权不予退货。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只适用于网购,而不适用于实体店。实体店的售后服务仍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即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有额外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非商家承诺,否则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退货。
提醒广大消费者,只有网购或者电视购物才能享受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实体购物没有无理由退货这么一说,不要盲目冲动购买,除非是与商家承诺,在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才可以退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违反了合同法哪一条规定

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违反的是《产品质量法》。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扩展资料: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产品质量法

商场搞促销,声称特价商品概不退换,这是否算霸王条款?

相信很多经常逛商场的人都会注意到这样的一种情况,商场里的特价商品都会有这样的标识:“一旦售出,概不退换。”最近有网友谈及这个问题,问到这是否算霸王条款,有80%以上的网友认为这种条例算是霸王条款,我也是这样认为的,商场里的特价商品一般都是商场搞促销的时候才会打折,那也不应该搞特殊化,又不是那种残次品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所以不应该有这样的要求。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这属于霸王条款。

我认为不管是不是特价商品,商家都应该为消费者提供退换服务,总可能买到不合适的商品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也要消费者来买单吧,虽然市场已经默许了这样的消费套路,但消费者碰到了这样的问题心里还是会不舒服,所以我认为这还是属于霸王条款,先是用低价诱导消费者消费,然后再概不退换,迫使消费者自己买单。

购买特价商品就应该有退换不了的心理准备。

虽然说特价商品不退不换是属于霸王条款,但市场上已经默认了这一条准则,也就是说你在购买特价商品的过程中,即使是出现了质量问题或者是码数不对,也不能进行退换,所以在购买之前就应该有这样的心理准备,但有些衣服之类的产品又不能够试穿,所以消费者也很难做决定,最好的办法就是尽量不要去买特价商品,虽然价格便宜,但买到不合适的只会给自己心里添堵。

特价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

如果说自己购买的特价商品出现了很严重的质量问题,但是商家拒不退换,我们也是可以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特价商品虽然便宜,但是要结合这个商品是否物有所值,还有自己是否真正需要,不要被低价诱导,因为特价商品都是商家的消费策略,我们不要被商家套路了。

售出商品概不退换侵犯了消费者的

“售出商品概不退换”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为消费者切实享有公平交易权给予了法律上的保证。

“消费者所享有的公平交易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质量保障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这是关系到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重大问题。价格合理充分地体现了等价交换的原则。

计量的准确性则直接涉及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因此,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保证质量、价格合理、计量正确。二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有的经营者在掌握了人们非常需要而又十分紧俏的商品或服务时,往往违反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市场准则,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交易,从而损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消费者在自己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改正错误,提供质量好、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服务,有权拒绝强制交易,并获得合理的赔偿。

扩展资料

公平交易权的表现形式

(1)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质量是指商品或者服务的优劣程度,它反映着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价值。质量保障则要求商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没有标准的应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要求。价格是商品或者服务的货币表现,它反映出等价交换,质价相符,货值其价的尺度。

价格合理则要求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与其价值相符,对有国家定价的必须按照定价执行,对国家没有定价的由交易双方按价值规律合理确定。

另外,计量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因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大多是借助计量器具确定的,交易双方则根据计量器具的示值进行结算,这就要求商品或者服务的计量必须准确无误。

(2)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强制交易行为的特征是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饭馆强拉客人进餐,书摊在出售一本紧俏书时强迫读者必须另购一本滞销书,特别是一些公用企业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商品。

对消费者而言,强制交易行为不仅侵犯了其自主选择权,而且还侵犯了其公平交易权,因而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平交易权

发票上写老凤祥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是什么意思

你好,这句话说的意思就是:老凤祥的商品一但卖出去了,不能退,也不能调换的,因为是金银珠宝,比较昂贵。

文章标签:经济商业消费法律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