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公民可以有哪些录他人证据的硬件设备而不被他人发觉

录音取证怎样才算合法有效?

录音、录像要成为判决依据,一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录音、录像证据必须合法取得。在沟通过程中,双方没有欺诈、威胁、引诱、买通、欺骗等恶意方式,是善意且必须的,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明案件的真相而进行的;

二、录音、录像虽未经对方同意但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三、录音中的谈话对象身份明确,内容清楚,无疑点,未经剪接或其它形式的伪造。例如时间,地点,当事人的承诺,金额等具体情况,越详细越好。录音的对象必须是承担义务的一方,只有承担义务的一方说话才能约束其本人。实际上,有些人不承认被录音人就是自己,这时你应该及时申请司法鉴定,但是鉴定费用你先预交,最后由法院判决(一般由败诉方承担);

手机录音应保留原始载体,录音笔或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不得删除存在于录音笔或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录音证据提出异议的,法院或鉴定机构会要求提供原件,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就有问题。另需将录音后整理成文字材料,并刻成光盘。

四、录音内容限于与案件有关的合法民事行为或活动,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在必须录制他人的商业秘密时,应当保证不被用作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向外传播;

五、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反对意见或者提出反对意见不够充分的相反证据

同时,录音、录像资料也可与其他证据相结合,通过完整的证据链,综合、全面地分析判断,最大程度地还原客观事实,达到证明目的。因此,当偷录未经对方允许的录音、录像符合上述条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时,录音就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并非当然无效。

收集录音(录像)证据要注意: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这一点是基础,前面分析过了。判断合法性在参考很多因素,通常来讲,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

2、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确认。

3、录音取证要尽早在双方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冲突,至少是还没有起诉之前,通过录音方式取证,还是有机会的。起诉后,再收集证据,一般很难成功。

录音有法律效力吗?

如果能证明录音的真实性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录音要符合以下三性:

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隐性采访的方式有那些?如何避免隐性采访的法律纠纷?

一、 关于隐性采访的概述 (一)、隐性采访的含义 隐性采访,在学理上称为暗访、秘密采访,俗称偷拍偷录等。它是指新闻记者不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也不告知对方采访的目的,在被采访对象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形象和声音用暗藏的摄像机或录音机记录下来,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传播的行为。1甘惜分主编的《新闻学大辞典》对隐性采访的定义是:“记者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目的而进行的采访。” 2在冯健等主编的《中国新闻实用大词典》中的定义是:“不公开记者的身份,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采访意图的采访。”3但一般认为隐性采访,是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以其

录音证据怎么才能有效?

首先肯定地说,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所以,视听资料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是没有任何争议的。问题在于,很多录音证据是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偷录取得的。偷录所得录音证据,是否还是合法的,就是个问题了。

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证据是否合法?

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那么,在对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偷录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呢?在司法实践中,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强吗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不少案件,因为录音证据起了关键作用,让持有该证据的当事人胜诉。这样的案例不时就有报道,有些人就以为手持录音证据就万事无忧了,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对录音证据所加的限制,除了“合法手段取得”外,还有其他限制。比如“有其他证据佐证”、“无疑点”。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一般来讲,如果只有录音证据,没有其他佐证,得到法院支持是有难度的。另外,由于当事人缺乏经验,录音内容不清楚、不准确,无法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也导致有些合法取得的录音证据,最终不能成为定案依据。所以,录音证据的收集,也是有很多注意事项的!

四、收集录音(录像)证据要注意什么?

录音取证并不简单,是有技术含量的,根据司法实践,总结了十大要点: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这一点是基础,前面分析过了。判断合法性在参考很多因素,通常来讲,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

2、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确认。

3、录音取证要尽早在双方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冲突,至少是还没有起诉之前,通过录音方式取证,还是有机会的。起诉后,再收集证据,一般很难成功。

4、要根据案情设定谈话内容的关键点。要根据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来设计录音证据要固定的关键点,要与诉求目一致,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对于关键内容,可能的话,要多次确认。

5、谈话的语气、沟通方式事先要设计好。表达要自然,否则对方可能会警觉,导致丧失取证机会;不要以威胁的口吻交谈,以威胁方式取得的证据,可能认定为违法;尽量平和沟通,在激动争吵过程中的表达,可能会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涉及关键点的语言内容要清楚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可能的话,关键内容应由对方明确表达,而不是只答复“嗯”“啊”;

6、录音取证要固定的事实,不是各方对事实的看法。是非对错自有法官来判断,当事人举证的目的是固定曾经发生的客观事实,不要在各方不同观点或对法律的看法上纠缠。

7、注意控制谈话的时间和节奏法庭上的时间宝贵,录音取证的时间不宜过长。如果做不到短时间取证,要控制录音取证的关键内容,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几个时间点上,不要太散乱。

8、注意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可能会需要司法鉴定,这时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视听资料载体,所以原始的载体要保留好,不要复制后丢失或覆盖毁掉。

9、要提供完整录音证据,而不能擅自剪辑、截取。要保留视听资料的完整性,剪辑、截取后的录音证据,通常是无效的。

10、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要有文字版。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的方式通常是刻盘,而且要给对方一份,对方要仔细核实的,而且应该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一条视听资料,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条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法律诉讼中,电话录音能作为证据吧?需要什么格式?必须做鉴定么?

法律诉讼中,电话录音能作为证据。在录好后最少刻制光盘:法院、对方、你自己、你的代理人各1张,有MP3、CD等音频格式,在每张光盘上写明录音人、双方谈话人及双方的电话号码、录制设备、录制时间、录音时长等内容。有需要提供书面文字的格式一份,突出主要矛盾,方便法官记录核对信息。

如果对方对录音有异议可申请鉴定。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要注意以下几点:

1、被录音者必须是债务人。如果被录音者不承认是本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例如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

3、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

4、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因此录音时讲话的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安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应该选择在一些公众场合进行;

6、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因为法院或者鉴定机构可能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

7、录音可以公证。如果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参考资料:全程录音录像可让刑讯逼供“见光死” -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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