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安防消防属于文物什么类型

消防灭火服属于哪类固定资产

消防灭火服属于固定资产专用设备类,固定资产八大类包括的内容是:

1、房屋和建筑物,是指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所有房屋和建筑物。

2、一般办公设备,指企业常用的办公与事务方面的设备。

3、专用设备,是指属于企业所有专门用于某项工作的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事业单位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是指专业图书馆、文化馆的图书和单位的业务书籍。

6、运输设备,是指后勤部门使用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

7、械设备,主要是企业后勤部门用于自身维修的机床、动力机、工具等和备用的发电机等,以及计仪器、检测仪器和医院的医疗器械设备。

8、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划分,也可将以上各类适当划细,增加种类。

消防灭火防护服的作用:

消防防护服是保护活跃在消防第一线的消防队员人身安全的重要装备品之一,又称防护服、防护工作服、消防战斗服等,其结构一般都具有高覆盖、高闭锁和便于工作的特点。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是消防队员执行灭火任务时最基本的防护装备 。新型消防员灭火防护服采用四层结构,是专供在灭火时使用的专用防护装备,不适用于其他救援作业。该服装也无秋装、冬装之分,一年四季都是一套服装。

所谓的“棉衬里”是隔热层,是保护消防员躯体不受热灼伤的最重要的防护层,分体设计是为了清洗方便,在灭火作业中必须穿着。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固定资产

浅谈文物古建筑消防隐患及预防对策?

浙江省是文物大省,有着十分丰富的文物古迹和古代建筑,这些文物和古建筑是中华民族五千年灿烂文化的积淀和宝贵的文化遗产。加强文物古建筑消防管理,确保消防安全,是我们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由于文物古建筑自身的特点及管理上存在的一些盲点,使其存在着大量的火灾隐患,极易诱发火灾事故,造成难以弥补的火灾损失。下面就文物古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做一些粗浅的分析,并谈一谈如何搞好预防工作。 一、火灾危险因素 (一)结构性因素。文物古建筑多为木质结构,历经几百甚至上千年的日晒风吹雨淋,造成建筑木质腐蚀、干燥、疏松,含水量远远低于一般自然干燥的含水量(约在12~18%之间),成了全干材。同时文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火灾后的重庆中山古镇
文物古建筑场所消防安全指导
文物古建筑火灾警示片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博物馆单位火灾诱因增加,文物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文物消防安全形势较为严峻。
国家文物局、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共22条。

健全完善责任体系
(一)明确文物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将文物、博物馆单位周边严重影响文物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地方政府搬迁改造计划一并整改解决;要针对本辖区内文物资源特点和保护利用等情况,认真分析研判文物消防安全形势,研究火灾防控措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明确承担文物消防安全监管的内设机构和人员,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示公告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落实文物管理使用人的消防安全直接责任。
(二)健全消防组织。
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设置(明确)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距离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一级博物馆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结合实际需要配足配好消防器材装备,组织队员定期开展防火培训和灭火演练。其他文物、博物馆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消防器材装备,加强值班备勤和巡逻检查。
(三)落实文物消防安全职责。
文物、博物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履行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文物、博物馆单位要建立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职责任务。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保卫机构要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四)科学评估火灾风险。
文物、博物馆单位要坚持源头治理,根据本单位保护、管理、利用现状和周边环境状况,全面查找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诱因和风险源,分析评估风险种类和程度,列出火灾风险隐患清单。建立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实施风险等级管理,分类逐项提出风险控制要求,有针对性地采取火灾风险防范措施。
(五)加强制度建设。
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检查巡查、日常值班值守、用火用电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检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火灾隐患整改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建立制度实施保障机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方式,将制度落实到各岗位和消防安全管理各环节,实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
(六)严格生产生活用火。
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纪念馆室内、廊道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标志。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并根据文物消防安全需要明确禁止吸烟区域。文物建筑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动用明火的,必须加强火源管理,指定安全地点,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做到人离火灭。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燃灯、烧纸、焚香。
(七)严格安全用电。
文物、博物馆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全面评估本单位用电安全风险,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电气安全检测维护。严格落实用电管理制度,规范敷设电气线路,改造更换老旧电气线路。严查严控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使用“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文物建筑上不得直接安装灯具搞“亮化工程”,在文物建筑外安装灯具的要保持安全距离。
(八)严格易燃可燃物品管理。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用于生产、生活和经营使用的文物建筑,确需使用燃气或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标志。
(九)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工地管理。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要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制度,配备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设备,施工进场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条件要符合消防要求。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要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施工现场易燃可燃物品要安全存放,现场废料、垃圾等可燃物品要及时清理。员工集体宿舍与施工作业区要分开设置,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性建筑要符合防火要求。
(十)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要按规定提前将活动方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核同意。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现场安排专(兼)职消防人员等应急力量,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活动期间要对重要场所和部位进行巡逻看护。

严格检查整治火灾隐患
(十一)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文物、博物馆单位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每日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对社会开放期间,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消除。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加强人员值守。
(十二)开展督导检查。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文物、博物馆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督促整改电气隐患、生产生活用火、违规燃香烧纸、施工操作违规用火、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不善和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安全管理松懈等突出隐患和问题,提升文物、博物馆单位火灾防控能力和水平。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实施挂牌督办、跟踪督促隐患整改。

加强消防基础建设
(十三)加强消防设施建设。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深入推进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加大文物消防设施设备投入力度,结合文物建筑修缮、博物馆改造工程同步增设消防设施。文物建筑消防工程实施要坚持“最小干扰”的文物保护原则,不得破坏文物本体及历史环境风貌。
(十四)严格消防设施管理。
要充分发挥消防系统功能作用,保障正常有效运行,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操控人员应持证上岗。对文物消防设施设备器材,要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功能正常。严禁擅自关闭和停用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要确保文物、博物馆单位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严禁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十五)强化科技支撑。
要充分应用先进适用的设施装备,积极推广运用远程监控、智能监控、安全用电、高效防火灭火等方面的先进设施设备和技术,增强文物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能力,利用无人机等装备,对古村落、大型文物建筑群实施智能巡查,不断提升物防技防水平。

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十六)科学编制预案。
各基层文物行政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工作联动,针对本辖区重点文物、博物馆单位主要火灾风险、建筑结构材质、空间布局、收藏可移动文物和保护利用现状等情况,按照“一家一策”的要求,指导文物、博物馆单位制订应急处置预案。文物、博物馆单位要按照及时、适用、有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制定专门预案。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演练指导,修订完善灭火救援预案,一旦发生火灾,要做到灭早灭小、科学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文物和财产损失。
(十七)有效处置火灾事故。
文物、博物馆单位发生火灾事故,要立即报警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扑救初起火灾,有序组织人员疏散,及时抢救不可移动文物。火灾事故发生后,要认真汲取经验教训,认真整改火灾隐患和问题,切实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发生火灾事故要按照规定报告,严禁瞒报、谎报、漏报、迟报。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十八)大力开展警示教育。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文物、博物馆单位要大力开展文物消防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坚决杜绝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和失职渎职行为。要利用典型文物火灾案例,制作警示教育片和宣传挂图,加强对重点人群的警示性教育,增强火灾风险防范意识。
(十九)广泛开展常识宣传。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基层文物、博物馆单位、周边社区,开展“入户式”“网格化”宣传,并将文物消防安全宣传纳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5_18博物馆日”等活动内容,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文物消防工作。文物、博物馆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
(二十)深入开展专业培训。
文物、博物馆单位要组织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新入岗人员岗前培训,培养一批会消防管理,会操作消防设施器材,会检查整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消防安全“明白人”。

严格督察问责
(二十一)严格实施督察考评机制。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建立实施文物安全督察机制,采取书面督办、现场督查、挂牌督办、通报曝光、约谈问效等方式,对文物、博物馆单位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火灾事故处置等实施严格督察,要将本辖区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指标,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到实处,火灾隐患整改到位,消防安全措施切实有效。
(二十二)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文物、博物馆单位发生火灾事故的,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不汲取不放过的要求,查清火灾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文物、博物馆单位拒不整改隐患或者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一、 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二、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三、严格消防设施管理
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
四、严格用火管理
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五、严格用电管理
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六、严格危险品管理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七、严格大型活动管理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要按规定事先将活动情况和消防措施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活动。
八、 全面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二)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情况;
(四)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五)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需求;
(六)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七)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八)按规定允许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的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九)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况;
(十)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第(三)、(四)、(六)、(七)、(八)、(九)项内容开展日常的防火巡查;文物建筑对社会开放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
九、切实开展消防演练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
十、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技能。单位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要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如下:
1、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2、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3、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4、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分类如下:
1、一类地带:为非建设地带。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地上附属建筑物。地带内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须制定拆除计划和年限;
2、二类地带:为可保留平房地带。地带内现有的平房应加强维护,不得任意改建添建。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或危险建筑,应创造条件按传统四合院形式进行改建,经批准改建、新建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3.3米,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
3、三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的建筑形式、体量、色调都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建筑楼房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
4、四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18米以下的地带。地带内靠近文物保护单位一侧的建筑物和通向文物保护单位的道路、通视走廊两侧的建筑物,其形式、体量、色调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
5、五类地带:为特殊控制地带。地带内针对有特殊价值和特殊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实行具体管理。
综上所述,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确保文物真实性和完整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文物博物馆的什么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

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承担文物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重要安全职责。对各类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分别予以明确。针对不可移动文物,其保护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无保护管理机构的,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集体所有的,所属集体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私人所有的,所有人及其管理使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文章标签:消防其他法律未分类建筑学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