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及其他附属物整体价值评估,找谁能咨询一下?

房屋拆迁需要什么部门评估,评估多久?

固定资产的资产评估的含义是什么

固定资产的资产评估的含义是什么
1.为资产业务提供价值计量.
固定资产的评估,能为企业的资产提供价值的公平的措施.
2.明确和维护各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资产评估具有与资产相关方的公平定义,如不同的所有者、由用户拥有或控制的资产的份额及其价值的价值,从而可以维护每个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3.优化资源配置.
作为一种资产的结果,企业往往有多种方式使用资产评估,根据使用资产价格的最佳估计原则,有利于优化资产和流动性的分配.
4.促进资产完整性的一致性.
通过对资产的评估,可以明确界定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价值、土地使用权价值、商标价值和商誉价值,从而将企业的全部资产反映在账簿中.
各类固定资产的评估方法
固定资产评估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具有项目差异大、影响因素多、工程技术性强等特点.主要有机械设备、建筑物、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等的评估.
(一)机械设备评估
1.机器设备可以单独评估,也可以与企业其他资产一并评估.在清查核实企业资产时,应当注意未进价设备、已经摊销完的设备、租入租出设备、建筑附属设备以及资产发生使用情况.
2.外购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时,需要考虑设备自身购置价格、运输费用、安装调试费用、进口设备关税、大型机器设备一定期限内的资金成本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如手续费、牌照费、验车费等.
3.自制机器设备的评估,需要考虑制造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大型自制机器设备的合理资金成本、合理利润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等.
4.若是因为功能性或实体性原因从而导致固定资产报废的,那么固定资产评估的价值为零.
(二)建筑物与在建工程项目的评估
1.企业所有的建筑物与在建项目的评估,应将该建筑物或在建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费用、需计算的间接费用、其他费用、资金成本等.还有建设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设备、物资、资金等消耗,都纳入评估范围.
2.在建工程包括成套或单独建设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以及维修、安装、改建、扩建和大修理工程.对于施工建设可能发挥其预定功效的建设中的固定资产,一般应划入在建工程评估范围.
3.已完工的在建工程应注意在建工程的具体内容、开工日期、结算方式、实际完工程度和工程量以及实际支付款项,还应了解评估基准日后所发生的款项支付人等.
(三)土地使用权评估
1.土地使用权可以和地上建筑物一起作为房地产进行评估,还可以随整体企业一并评估.
2.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时,不能简单依据各个城市的基准地价作为现行公允地价,作为评估值.
3.如果已经颁布的基准地价对当地的地价产生决定性影响时,才能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并结合被评估土地的基本情况以及土地出让金的实际征收水平,对土地使用权加以评估.
4.另外,土地出让金的组成部分、适用范围及其他规定、与建筑物评估相衔接、土地的征用、开发和配套等费用不应重复计算或遗漏计算.
5.土地使用权出租评估时,应按照出租期限计算出土地使用权价格,再折算出年租金标准价,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说明评估所设定的租金支付方式.
6.当一方不以土地使用费出资,但是由设立的公司缴纳土地使用费时,评估人必须计算各种开发、配套等费用,作为土地开发费.
固定资产的资产评估的含义是什么?通过对固定资产的评估,我们可以重新分配资源、促进资源的完整性等等,这是它的含义之一,还有什么,

拆迁量房子需要注意什么

拆迁量房建议自已先量一下心中有个数。量房其实没有什么技巧,但也要了解一些基本的测量方法。平房容易搞错面积的主要是过道,有柱或没柱的走廊、出檐、雨蓬等。你可以找个房屋测量规范标准,学习一下,然后照着量,面积大致会和你的房地产证上的面积一样的。
房屋拆迁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注意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法定程序:
房屋拆迁是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房地产开发等,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对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除,对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必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首先,征收方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群众意见,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比如房屋的补偿价格、装修费、搬迁费、过渡费,以及安置房的地点、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内容,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2、其次,就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决定的内容包括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征收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是全体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则是具体的某个被征收人,大家不要混淆。
3、最后,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征收方会安排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人员会进入被征收人家中进行入户评估,并最终形成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然后征收方要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如果对房屋的评估价格有争议,可以提出异议并通过申请复核评估和专家鉴定来争取解决纠纷。
二、注意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
1、拆迁当事人及基本情况。当事人包括:①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②被拆迁人: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即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或法人。③房屋承租人:是与被拆迁人签有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使用人,在租赁关系没有解除且房屋所有人不能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合理安置的情况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承租人一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
3、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补偿时间。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产权调换,应按被拆迁房屋和调换房屋各自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不得选择补偿方式:①拆迁非公益性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只给予货币补偿;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合同不能达成协议且被拆迁人不能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补偿时间,一般应在拆迁前一次性补偿。
4、房屋估价。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如未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双方各提出一至两家评估机构,抽签决定。评估费用一般由拆迁人承担。如双方就价格协商一致,也可以不进行评估。
5、拆迁安置办法。安置是针对被拆迁的承租人的,在被拆迁人不能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且不能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也可以提供周转房。
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拆迁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停业补偿费。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的时间界限。过渡期限是指在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形式下,拆迁提供适宜入住的调换房屋的时间界限,是来约束拆迁人的。
8、违约责任。拆迁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不能按时支付补偿款和超过过渡期限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被拆迁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是不搬迁和腾退周转房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被强制搬迁。
三、注意拆迁安置中的特殊情况的解决方法
1、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是房屋的产权归属有争议或不能确定产权所有人的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共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
全体共有人要求对共有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予准许,产权调换的房屋和被拆迁房屋的差价,应由全体共有人承担。对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要求产权调换,部分共有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应给予货币补偿。
3、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
《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在实行产权调换补偿时,由于调换房屋是特定物,抵押权可以延伸,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需要就调换的房屋再签订抵押合同,也不需再办理登记,可以优先受偿。实行货币补偿的因货币是种类物,抵押权人应申请法院采取适当保全措施。
4、在产权调换中对被拆迁人的特别保护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5、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的拆迁补偿问题
临时建筑是由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短期内临时使用的建筑,但不发产权证。临时建筑有严格的使用年限,拆除超过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应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标准可以参照该建筑剩余年限的租金计算。拆除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永政函(2014)38号是关于那方面的文件

永政函〔2014〕38号是《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征收房屋的通告》,原文为: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征收房屋的通告
永政函〔2014〕38号 2014年3月12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永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
二、征收范围: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
三、房屋征收部门:永州市房产局、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征收协调办公室及所在曲河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政策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实施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被征收人行政法律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征收实施及签约时间: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签约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7月10日。《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征收房屋的通告》(永政函〔2013〕37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依法实施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房屋。
二、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
征收期限:2014年3月30日─2014年9月30日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2014年4月10日—2014年7月10日
具体征收期限及签约期限以市人民政府在征收现场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三、征收当事人及征收单位
征收人:永州市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部门:永州市房产局、永州市国土资源局
征收实施单位: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征拆协调办公室、冷水滩区曲河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3号)及《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4]2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
五、征收程序
(一)调查登记并公告(30日);(二)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三)签订补偿协议(3个月);(四)少数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申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五)被征收人不履行征收决定且在规定期限内不复议、不上诉的,由市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执行(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后可申请法院司法强制执行);(六)法院受理后按法律规定进入执行程序;(七)公布被征收人补偿结果,并建立房屋征收档案;(八)拆除房屋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证;(九)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
六、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遵循下列程序选定:
1、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项目信息和条件;
2、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3、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4、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时间为7个工作日;
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通过投票由多数人决定,或者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乡镇)、社区(村组)代表,公证人员公证,以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二)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3日。
(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被征收人应当协助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如实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
(一)征收依据。按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要求,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和政府补贴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二)补偿安置方式。被征地拆迁农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1)房屋拆迁补偿费按评估重置成本价补偿,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做出该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除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做法,再在重置评估价的基础上再上浮20%和按主房合法建筑面积350元/㎡给予补助。征收营业性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除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做法,再在重置评估价的基础上再上浮20%给予补助。
(2)按照安置人口每人12万元(45平方/人×2666元/平方)的标准进行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3)社保扶持政策。按照安置对象在安置人口每人12万元标准安置的基础上,再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发放社保补助,由安置对象自行办理社保。
2、选择房屋安置的:
(1)房屋拆迁补偿费按评估重置成本价补偿,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做出该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建设安置房安置。按照每人20.4平方米(12米长*1.7米宽)的门面和102平方米住房,多层按450元/平方米、小高层按650元/平方米对拆迁安置户进行安置。安置房的建设坚持“统一设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装饰、统一安置”。被征收人住宅为多层若选择小高层安置,则安置房要增加200元/㎡结构差价,楼层每增加或减少一层相应增加或减少30元/㎡楼层差价。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安置房交房时结算差价。(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或6+1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小高层泛指12层以内的多层建筑)。
(3)被征收人没有凑成整个门面的,允许被征收人按河东路网公司安置户同样的政策购买部分面积以凑足整个门面数。同时,考虑到征收人今后的生计问题,小区要建设市场及其它配套设施。
(三)过渡补助。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参照永政发[2009]9号文件执行。
(四)征收奖励。
1、住宅房屋的征收奖项以被征收房屋的主房面积为基数,自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第三个月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分别奖励200元/m2、100元/m2,逾期不予计发奖金。
2、房屋征收范围明确后并告知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上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给予每户支持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奖5000元;被征收人没有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再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
八、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属、建筑面积和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协议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具体按永政发[2012]11号文件执行。
九、房屋安置程序
(一)公布安置房地点。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现场公布小区房地点及房型。安置房小区为曲河花园。
(二)选房顺序。签订征收协议时间顺序号和腾空房屋时间顺序号之和确定选房顺序号,重号的以先腾空房屋者优先选房。
(三)安置房款的结算。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为就近统一建设的期房,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除按协议约定事项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过渡费、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和奖金外,再按符合换房条件的实际征收面积和调换房的大约建筑成本价600元∕㎡标准计提建设资金存入被征收人户头,其资金实行征收人、被征收人和征收部门“三控”,然后根据小区调换房建设的进度逐步解控。其余补偿款存入征收人专户专款用于产权调换房的建设,并由征收人监管和担保,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交付调换房时结算房款差价。
十、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
附属设施与装饰装潢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做出该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十一、征收协议的签订
(一)当事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被征收房屋协议签订人。私房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准;产权人未到场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产权人已故的,由合法继承人签订协议。
(三)公证提存。征收设有抵押权房屋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15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征收部门应按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四)权证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支付全部征收补偿款后,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办理完产权调换房屋手续时,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及时注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人不得随意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附着物。被征收房屋统一由征收部门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其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实行产权调换房屋的,新房屋产权证与土地使用证应由征收人负责办理,手续费用由征收人负担。
十二、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征收
补偿协议订立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房屋征收有关税收规定
(一)免税事项。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部分免税。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征收补偿款的,超过部分依法征收契税。
十四、公共服务设施
(一)登记造册和拆除。自来水、有线电视、供电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通知相关部门登记造册,停止服务,计量封存,并组织拆除。
(二)费用缴纳。涉及到电话、有线电视,征收人给予迁移费用补偿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迁移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十五、房屋拆除安全防护措施
严密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委托有施工资质和丰富征收经验的拆房企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旧房拆除施工安全,确保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十六、环保措施
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房屋拆除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旧房拆除现场设立隔离防尘设施,以免影响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确保交通、行人安全。渣土清运运输工具必须覆盖防尘材料,防止清运过程中的抛、冒、滴、漏影响公共卫生。
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自2012年11月28日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现公示期限已过。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发〔2012〕11号)规定,市房产局于2013年1月25日在潇湘技师学院办公楼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项目协调领导小组领导、被征收人代表、冷水滩区上岭桥镇人民政府及社会公众代表共22人参加了会议,被征收人在听证会上共提出了10条意见,归纳起来有以下4条意见。现将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公布如下:
一、方案第6页第九条(一)“安置房小区为曲河花园”,被征收人以生产经营、生活距离曲河花园安置小区较远,要求政府在本村(小岭村)建安置小区。
意见采纳情况:此意见有一定的合理性,却与市委、市政府要求节约、高效建设覆盖周边、配套设施功能齐全、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升市民生活品味的大型安置小区精神相违悖。因此,此意见不予采纳。
二、方案第4页第(二)(3)“按照安置对象在安置人口每人12万元标准安置的基础上,再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发放社保补助”,被征收人要求提高标准或增加一项失业保障政策。
意见采纳情况:该意见的提高标准和增加一项失业保险补助与永政发〔2012〕11号精神不符,不予采纳。
三、被征收人要求独生子女在安置人口中应享受优惠政策意见采纳情况:此意见缺乏政策依据,不予采纳。
四、被征收人要求评估结果公开,补偿价格公开。意见采纳情况:此意见有政策依据,予以采纳。

选择资产评估途径和评估方法时,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固定资产的评估
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等。
1.机器设备可以单独评估,也可以与企业其它资产一并评估。在清查核实企业资产时,应当注意未进价设备、已经摊销完的设备、租入租出设备、建筑附属设备以及资产发生使用情况。对于设备的评估一般采取重置成本法;如果存在着相关机器设备的二手交易市场或较多交易实例时,也可以采取即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而对于能用于独立经营并获利的机器设备,则可以采用收益现值法加以评估。外购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时,需要考虑以下重置价格构成项目:设备自身购置价格、运输费用、安装调试费用、进口设备关税、大型机器设备一定期限内的资金成本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如手续费、牌照费、验车费等。自制机器设备的评估,需要考虑以下重置价格项目:制造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大型自制机器设备的合理资金成本、合理利润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等。进口机器设备如果在国内能够找到替代品,应当参考该替代品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由于功能性或实体性原因,固定资产报废的,资产评估价值为零。
2.建筑物与在建项目的评估。企业所有的建筑物与在建项目的评估,一般采取重置价值法,即在正常情况下,按照评估基准日重新购置该建筑物或在建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全部费用包括直接费用、需计算的间接费用、其他费用、资金成本等。建设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设备、物资、资金等消耗,纳入评估范围。这里详细解释一下在建工程的评估。在建工程主要是指固定资产建设改良工程,包括成套或单独建设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以及维修、安装、改建、扩建和大修理工程。对于施工建设可能发挥其预定功效的建设中的固定资产,一般应划入在建工程评估范围。如果企业没有将该工程作为在建工程加以管理,则可以按照实际需要,依照在建工程的评估方法确定其价值,在汇入其它资产中,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予以说明。已经列入“在建工程”会计项目的资产,经审核无误后区别情况列入在建工程评估范围,或者汇入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已完工的在建工程一般应视其具体归入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中,并加以说明。在评估过程中,应当注意了解在建工程的具体内容、开工日期、结算方式、实际完工程度和工程量以及实际支付款项,还应了解评估基准日后所发生的款项支付人等。确定评估基准日应当易于划分完工程度、准确计算工程款项、尽量接近评估现场工作时间。对于明显存在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以及经济性陈旧贬值,应在评估时予以扣除。在正常施工建设、正常支付工程款项,开工时间距离评估基准日不超过一年的情况下,可将实际支付工程款项中的不合理费用扣除,再按照各项费用的价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得出评估价值。建成即可盈利的在建项目,可以采取收益价值法进行评估。即通过估计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扣除还需追加的投资额及其资金成本,得出在建工程的评估值。
3.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土地使用权可以和地上建筑物一起作为房地产进行评估,还可以随整体企业一并评估。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以及重置成本法都可以用于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如果存在着比较发达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可以首先采用现行市价法,根据市场交易惯例进行调整,得出评估值;否则可以采用收益现值法,根据土地使用权的预期收益的折现值确定评估值;两种方法都不宜采用时,可以采用重置成本法,即根据取得现有土地使用权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我国各城市颁布的基准地价不尽相同。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时,不能简单依据各个城市的基准地价作为现行公允地价,算为评估值。如果已经颁布的基准地价对当地的地价产生决定性影响时,才能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并结合被评估土地的基本情况以及土地出让金的实际征收水平,对土地使用权加以评估。同时还应当了解土地出让金的组成部分、适用范围及其他规定;注意与建筑物评估相衔接,土地的征用、开发和配套等费用不应重复计算或遗漏计算。土地使用权出租评估时,应按照出租期限计算出土地使用权价格,再折算出年租金标准价,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说明评估所设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当一方不以土地使用费出资,但是由设立的公司缴纳土地使用费时,评估人必须计算各种开发、配套等费用,作为土地开发费。
二、流动资产的评估
流动总资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一年或一个经营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流动资产可以分为价值形态的流动资产与实物形态的流动资产,分别使用不同的评估方法。
对于价值形态的流动资产,如果是货币资金的,按照核对无误后的账面价值作为评估价值。外汇的价值,按照评估基准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汇比价折算成人民币;如果是应收款项的,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每笔价款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价值。有充分理由可以收回的款项,即以账面价值作为评估价值;很可能收不回的价款,在难以确定收不回账款的数额时,按照财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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