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赁的土地,原来种植果树,现闲置,必须要复垦吗

养殖设施用地必须要土地复垦方案吗

法律主观:

一、申请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条件
(一)土地权利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农村新建房屋要扣除建新占地面积;
(二)申请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复垦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垦农户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外的农村建设用地,需提供土地使用证;
(四)复垦农户除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外,坚持“一户一宅”;
(五)申请复垦宅基地存在主体房屋;
(六)申请复垦农村建设用地界址准确,权属清晰无争议;
(七)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不损害 相邻关系 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应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复垦,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房产证及土地证原件、银行账户、去向证明等资料。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二、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 继承 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 征收 ,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三、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2、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
以上是我们为大家整理的 申请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条件有哪些吗 的相关内容,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农村土地复垦并不是大面积的,只有符合复垦的条件才可以申请复垦。等满足基本条件后,当地政府会公示相关的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4、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5、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复耕与复垦的区别是什么?

土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在定义和内容方面都有着很大的区别,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称为复垦。 土地复耕是指原来就可以耕种和养殖的土地 闲置后又重新使用的。 拓展资料 土地复耕在20世纪50年代末称其为“造地复田”。当时为了克服自然灾害带来的吃粮困难,矿山职工自发地在排土场、尾矿场上垫土种植蔬菜和粮食。在“以粮为纲”的年代,土地复耕的概念一般是指将废弃的土地重新开垦为农田种植农作物。随着时代的发展,土地复耕的内涵在扩展,即土地复耕后的用途不再仅仅是种植农作物,也可以植树造林,进行水产养殖,

我家的土地耕种了几十年,从没间断,现在政府要我的土地上复垦,符合法律吗?

你的问题可能是这样的,虽然你们家的土地耕种了几十年,但是在2009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详查期间,把你们家耕种的土地误划进入建设用地,也可能是原来靠近村庄的季节性打谷场划入建设用地,对于土地增减挂项目的土地复垦来说这就是项目资源,现在将它作为复垦项目是符合规定的。但是,在土地整理过程中毁坏农作物等地上附着物的,应当按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是必须要有土地复垦的材料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坚持什么原则?企业租赁有什么要求?

土地循环就像一家人出去打工,常年在外一样,应该把土地留给别人,不能以耕种为目的改变用途,但必须通过春政府。之后,到乡镇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流动合同,持有的土地确认书、身份证。租赁是指长期租赁,但不能超过承包期,承租人可以在租赁的土地上做其他产业,建房子和养殖等,但在承租人到期前,必须把地上的东西全部清除,并将土地恢复原状。我是这样想的。

土地循环和土地租赁的差异很大。农村按土地三权分权,即承包权、所有权、使用权三权分权划分。很多农民把自己的土地出租或流通给别人。其中租赁土地是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别人,自己拥有所有权和承包权。租赁一段时间后,农民还可以收回自己的土地。土地流转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农民签约使用自己土地的权利。流向其他人。这时所有权归村民共同所有。农民自己失去了耕种土地的权利。这就是我对土地循环和土地租赁的浅显理解和看法。大家有什么好意见都说出来,大家一起分享吧!

农村土地有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和经营权归农户。政策允许农民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开。也就是说,可以重新承包农民的承包。通俗的解释是:你(村集体)把土地打包给我,我再包起来。这就是土地的流动。我理解土地流动是包装纸。在土地流动中,各种流动方式的性质不同。其中:性质相同,都是包装纸。不同的是,转包是将土地包装在本村的企业或个人。租赁是将土地包装给村庄以外的机关或个人。指村民和村民之间的行为,但这两种行为是无偿的。

指农民将剩余的土地承包期一次性有偿转让。这种流动方式原则上要在村集体或村内村民之间进行。也就是说,村集体要么一次性收回土地承包权,要么一次性给其他农户有偿房。作为农民,要特别注意防止个别地方政府和村庄以及社会企业或个人以这种方式“征收租赁带”。也就是说,用租赁地代替土地征收。农民将土地承包权投资为股票,根据股票比率分配红利。这种模式又分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两种。前者是只入股,不参与管理和经营。后者不仅入股,还参与经营和管理,还享受个股分红和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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